竞技犬赛标准
IPO赛制【国际防卫】

IPO 护 卫 犬 赛 制

 

 
 

IPO 护 卫 犬 赛 制 :

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
世 界 犬 业 联 盟

International Working Dog Trials
护 卫 犬 赛
赛 制

( 中 文 翻 释 )

此 赛 制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修 定
Louis Quadroni ( 瑞 士 )
Ferdinand Ritter ( 捷 克 )
Hans Rudenauer ( 德 国 )
J.Visser ( 荷 兰 )
Marcel Leclerc (Rudy Cattrysse, Fons Van den Bosch) ( 比 利 时 )
Jacques Wildanger ( 卢 森 堡 )
Eberhard Strasser ( 奥 地 利 )

此 赛 制 在 2002 年 十 一 月 於 罗 马 被 常 务 委 员 会 认 可
从 2003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

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( 比 利 时 ) 翻 释 成 中 文

目 录 :
常 务
效 力
一 般 资 料
赛 事 季 节
赛 事 主 办 单 位 / 赛 事 场 务 秘 书
赛 事 裁 判
参 赛 者
参 赛 条 件
性 情 测 试
評 分 糸 统
取 消 资 格
評 估
名 衔
赛 事 评 分 册
法 律 责 任
赛 事 监 管
靶 手 规 章
“TSB” 勇 悍 度 評 估
特 别 规 例
世 界 大 赛
IPO1 护 卫 犬 一 级
IPO2 护 卫 犬 二 级
IPO3 护 卫 犬 三 级
连 載 护 卫 犬 参 考 资 料 舆 绘 图


FCI = International Working Dog Federation 世 界 犬 业 聯 盟
IPO = International Trial Rules 护 卫 犬 赛
LAO = 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 家 当 地 狗 会
AKZ = Training Degree 训 练 证 书
PR = Trial Judge 赛 事 裁 判
PL = Trial Chairperson 赛 事 场 务 秘 书
HL = Helper 靶 手
HF = Handler 指 导 手
FL = Tracklayer 踏 路 员
HZ = Verbal Command 口 令


这 里 用 的 指 令 , 在 翻 释 时 应 由 当 国 护 卫 犬 组 织 指 定 语 言 代 替 。 当 这 里 的 赛 制 生 效 後 , 所 有 以 往 的 旧 赛 制 均 为 无 效 。 如 果 这 是 翻 释 版 本 , 有 不 明 确 地 方 时 读 者 应 以 原 來 德 文 版 本 作 准 则 。

效 力
此 赛 制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修 定 , 并 在 2002 年 十 一 月 於 罗 马 被 投 票 及 认 可 , 此 赛 制 从 2003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, 并 替 代 所 有 以 前 旧 制 。

此 赛 制 由 委 员 会 以 德 文 定 立 与 修 定 , 如 有 任 何 因 翻 释 至 其 他 语 言 而 不 明 确 地 方 ,应 以 原 來 德 文 版 本 作 准 则 。

此 赛 制 对 所 有 FCI 成 员 国 家 生 效 , 所 有 护 卫 犬 赛 ( 会 赛 与 锦 标 赛 ) 必 需 依 据 这 套 赛 制 。


会 赛 与 锦 标 赛 应 有 兩 个 目 的 , 第 一 目 的 是 以 考 取 名 衔 而 决 定 犬 只 对 特 定 工 作 的 適 合 性 ; 另 一 目 的 是 从 繁 殖 计 划 中 帮 助 管 理 及 提 升 工 作 犬 种 的 气 质 、 健 康 、 体 能 、 和 工 作 性 能 ; 工 作 犬 名 衔 亦 可 以 作 为 犬 只 繁 殖 价 值 的 一 种 参 考 。

我 們 建 议 各 国 的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推 廣 IPO 护 卫 犬 赛 。 世 界 赛 事 应 该 按 照 IPO 护 卫 犬 赛 例 执 行 , 所 有 会 赛 及 锦 标 赛 的 主 办 单 位 与 参 赛 者 都 应 遵 守 这 里 的 规 则 。 所 有 选 手 必 需 跟 隨 同 一 赛 制 规 限 。 赛 事 应 对 外 界 公 間 , 狗 会 必 需 公 開 通 知 其 会 员 赛 事 的 地 点 、 日 期 、 与 開 始 时 間 。

会 赛 及 锦 标 赛 必 需 跟 从 完 全 的 审 核 级 别 或 部 份 审 核 级 别 。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, 在 赛 事 中 成 功 完 成 的 审 核 级 别 显 示 有 效 的 训 练 证 书 。 训 练 证 书 必 需 受 所 有 FCI 的 会 员 国 接 纳 。

赛 事 季 节
IPO1-3 护 卫 犬 一 至 三 级 赛 事 与 IPO-FH 护 卫 犬 追 踪 犬 赛 事 在 天 气 对 人 或 动 物 无 危 险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每 年 内 任 何 时 間 举 行 , 否 则 赛 事 不 能 进 行 。 这 决 定 是 由 赛 事 裁 判 作 出 ,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有 权 对 当 国 的 赛 事 季 节 定 立 规 限 。


赛 事 场 务 秘 书 应 负 责 组 织 赛 事 ,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指 导 和 管 理 所 有 赛 事 所 需 事 务 及 操 守 , 他 / 她 确 保 赛 事 的 正 确 计 划 時 间 表 在 整 场 赛 事 中 都 可 让 裁 判 获 知 。

所 以 ,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不 能 带 犬 出 赛 或 负 责 其 他 事 项 ,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应 负 责 :

    收 集 所 有 赛 事 所 需 批 核 。 寻 找 适 当 ( 依 照 IPO 护 卫 犬 赛 例 ) 的 追 踪 场 地 給 所 有 参 赛 级 别 。 請 示 追 踪 场 地 的 拥 有 方 和 当 地 授 权 狩 猎 的 猎 人 。 邀 請 有 经 验 的 志 願 人 士 例 如 护 卫 部 份 的 靶 手 、 踏 路 员 、 服 从 部 份 中 的 人 群 等 等 。 确 定 赛 事 日 期 。 提 供 所 有 赛 事 必 需 器 材 ( 依 照 IPO 护 卫 犬 赛 制 ) 和 適 当 保 护 装 束 給 予 靶 手 。 提 供 表 格 , 如 裁 判 书 和 所 有 参 赛 级 别 的 評 分 纸 。
  • 显 示 赛 事 评 分 册 , 注 册 文 件 , 防 疫 注 射 证 明 , 和 如 所 需 的 话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证 明 。

赛 事 场 务 秘 书 必 需 在 赛 事 三 日 前 通 知 裁 判 赛 事 的 地 点 、 開 始 时 間 、 场 地 地 图 、 赛 事 类 别 、 和 赛 犬 数 目 。 如 果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无 法 向 裁 判 提 供 以 上 资 ,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约 定 。

赛 事 批 核 证 明 必 需 在 赛 事 開 始 前 让 裁 判 查 阅 。

赛 事 裁 判
赛 事 主 办 犬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负 责 邀 請 正 式 委 任 的 IPO 护 卫 犬 裁 判 评 审 赛 事 , 或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可 以 选 择 指 定 裁 判 。 在 世 界 赛 事 中 的 裁 判 是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指 定 。 主 办 狗 会 决 定 邀 請 裁 判 的 数 目 , 但 每 位 裁 判 每 日 最 多 只 可 以 审 核 30 个 环 节 。

IPO-FH 护 卫 犬 追 踪 犬 , IPO 1 护 卫 犬 一 级 , 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,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每 级 相 等 於 三 个 环 节

在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举 办 的 大 型 赛 事 中 , 狗 会 可 以 设 定 特 别 守 则 。

裁 判 不 准 审 核 屬 於 自 已 或 由 他 饲 养 的 犬 只 , 裁 判 不 准 审 核 屬 於 与 自 已 同 屋 居 住 者 或 由 同 屋 居 住 者 饲 养 的 犬 只 。 裁 判 不 准 审 核 由 同 屋 居 住 者 带 领 参 赛 的 犬 只 。 在 赛 事 中 由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或 FCI 世 界 犬 业 联 盟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裁 判 不 受 以 上 规 条 限 制 。

裁 判 不 能 以 其 行 动 影 響 或 干 扰 犬 只 的 演 出 。 裁 判 应 遵 从 和 按 照 正 规 赛 制 审 核 赛 事 。 若 赛 事 不 是 依 隨 正 规 赛 制 和 遵 守 裁 判 指 示 ,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赛 事 。 在 这 种 事 况 下 裁 判 必 需 向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遞 交 报 告 。

裁 判 的 决 策 是 最 终 及 不 能 被 挑 战 , 任 何 对 审 核 的 批 评 可 能 引 至 被 令 离 场 和 最 後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。 在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, 關 於 裁 判 违 反 赛 制 的 情 况 和 不 是 裁 判 的 决 定 , 投 诉 可 以 在 八 天 内 遞 交 。

投 诉 应 以 书 信 型 式 遞 交 , 由 申 诉 人 及 最 少 兩 位 证 人 签 名 , 通 過 赛 事 主 办 单 位 的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遞 交 至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。

申 诉 的 接 受 并 不 自 动 表 示 对 裁 判 审 核 的 检 察 , 決 定 会 由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的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。 LAO 可 以 将 申 诉 交 給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作 出 最 後 決 定 。

参 赛 者
参 赛 者 必 需 在 赛 事 报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报 名 , 在 递 交 报 名 表 格 的 同 时 参 赛 者 同 意 支 付 报 名 费 用 。 在 赛 事 中 如 果 参 赛 者 因 任 何 理 由 而 不 能 出 赛 , 他 / 她 必 需 立 即 通 知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。 参 赛 者 必 需 遵 守 当 地 的 任 何 兽 医 和 动 物 保 护 法 律 。 参 赛 者 必 需 跟 从 裁 判 与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的 指 示 。 指 导 手 必 需 表 现 体 育 精 神 与 风 度 。 不 论 赛 事 的 结 果 , 指 导 手 必 需 带 狗 完 成 所 有 部 份 。 赛 事 以 總 分 的 宣 佈 ( 结 幕 仪 式 ) 与 赛 事 评 分 册 的 归 还 作 终 结 。

如 果 赛 犬 受 伤 或 不 能 继 续 工 作 ,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赛 犬 的 赛 事 演 出 , 即 使 是 在 违 参 赛 者 所 愿 的 情 况 下 。 如 果 在 赛 事 中 指 导 手 将 赛 犬 撤 回 , 赛 事 评 分 册 会 写 上 “insufficient - dog was pulled” 「 不 合 格 , 犬 只 被 撤 回 」 的 记 录 。 如 果 赛 犬 被 撤 回 的 原 因 是 明 显 的 受 伤 或 有 兽 医 的 书 信 证 明 犬 只 的 伤 病 , 赛 事 评 分 册 会 被 写 上 “pulled due to illness” 「 因 伤 病 而 被 撤 回 」 。 裁 判 有 权 因 参 赛 者 缺 乏 体 育 精 神 、 携 带 诱 导 犬 儿 物 件 、 违 反 赛 制 或 动 物 保 护 法 例 、 或 其 他 不 正 当 行 为 而 将 其 取 消 资 格 。

在 此 情 况 下 , 在 赛 事 评 分 册 中 仍 然 必 需 留 下 参 赛 记 录 , 并 填 写 被 提 早 撤 出 原 因 。在 被 取 消 资 格 情 況 下 , 全 部 所 得 分 数 将 会 被 消 除 。

指 导 手 必 需 在 整 個 赛 事 中 带 有 牵 引 带 。 这 包 括 赛 犬 必 需 載 著 一 個 簡 单 , 单 排 , 鬆 弛 的 金 屬 键 環 , 以 键 環 的 不 动 圈 连 接 於 牵 引 带 。 任 何 其 他 颈 环 或 付 加 颈 环 ( 如 皮 颈 环 或 防 蝨 颈 環 等 ) 都 不 能 在 赛 事 中 使 用 。 牵 引 带 可 以 收 藏 起 來 , 使 犬 儿 不 能 看 见 , 或 指 导 手 可 将 牵 引 带 斜 挂 在 自 已 左 肩 上 , 使 其 在 右 腰 垂 下 。

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,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( 释 者 注 :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得 一 个 单 声 ,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,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”Revier”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。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”Vooruit”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”Voor” 和 ”Uit” 组 成 。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「 搜 索 」 、 「 卧 下 」 、 「 前 进 」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。 )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。 同 一 口 令 必 需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。

如 果 有 数 位 参 赛 者 在 同 一 赛 事 级 别 中 报 名 , 出 赛 的 先 後 以 抽 签 方 式 決 定 。

参 赛 条 件
在 出 赛 当 天 赛 犬 必 需 已 经 符 合 所 需 年 龄 , 尽 无 例 外 。
BH 伙 伴 犬 12 个 月
IPO-A 护 卫 犬 副 级 18 个 月
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18 个 月
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19 个 月
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20 个 月
IPO-FH 护 卫 犬 追 踪 犬 20 个 月

所 有 犬 只 , 不 论 体 积 、 品 种 、 或 血 统 书 均 可 参 加 赛 事 。

每 位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每 天 参 与 一 场 赛 事 。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每 场 赛 事 让 最 多 兩 头 犬 参 赛 。 犬 只 只 能 在 一 日 内 参 加 一 场 赛 事 。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可 以 决 定 一 场 赛 事 参 赛 者 的 最 少 人 数 。

每 头 赛 犬 可 重 复 同 一 赛 事 级 别 无 限 次 数 。 赛 事 级 别 必 需 按 照 ( 1-2-3 级 ) 这 次 序 考 核 , 在 进 升 考 核 时 犬 只 必 需 已 经 成 功 通 過 之 前 级 别 。 犬 只 出 赛 的 所 需 年 龄 必 需 受 到 考 慮 。 犬 只 必 需 在 参 赛 时 以 其 考 获 的 取 高 名 衔 出 赛 , 只 有 非 正 式 的 赛 事 才 能 得 以 例 外 。

发 情 期 中 的 雌 犬 可 以 参 加 所 有 赛 事 , 但 她 們 必 需 与 其 他 赛 犬 分 開 。 在 赛 事 中 的 甲 部 追 踪 项 目 她 們 会 依 照 正 常 安 排 出 赛 , 在 所 有 其 他 项 目 她 們 会 被 安 排 在 最 後 出 赛 。 懷 孕 与 哺 乳 中 雌 犬 不 可 出 赛 。

患 病 及 有 感 染 性 的 动 多 不 能 参 与 所 有 赛 事 。

性 情 测 试
在 任 何 赛 事 项 目 開 始 前 , 犬 只 必 需 通 過 一 個 别 测 试 ( 性 情 测 试 ) , 性 情 测 试 的 一 部 份 是 犬 只 身 份 证 明 ( 耳 号 和 晶 片 检 查 ) 。

性 情 测 试 中 不 合 格 的 犬 只 不 能 继 续 参 与 当 场 赛 事 并 必 需 被 取 消 资 格 。 拥 有 晶 片 证 明 赛 犬 的 犬 主 有 责 任 提 供 所 需 器 材 以 作 身 份 证 明 。

裁 判 会 在 赛 事 中 继 续 评 估 犬 只 性 情 , 若 犬 只 的 性 情 有 差 错 , 裁 判 有 义 务 将 其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, 在 赛 事 评 分 册 上 必 需 写 上 犬 只 己 在 這 赛 事 中 报 名 , 但 因 性 情 差 错 而 被 取 消 资 格 。 因 性 情 差 错 而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犬 只 必 需 以 书 写 型 式 被 报 告 到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的 指 定 委 员 会 处 。

性 情 测 试 的 情 序
1. 性 情 测 试 必 需 在 对 犬 只 正 常 中 立 的 地 方 和 环 境 下 进 行 。
2. 每 头 犬 只 会 分 别 展 示 给 裁 判 观 察 。
3. 犬 只 由 指 导 手 用 普 通 牵 引 带 展 示 予 裁 判 观 察 , 牵 引 带 必 需 松 弛 拿 着 。
4. 裁 判 必 需 避 免 以 任 何 型 式 挑 引 犬 儿 , 亦 不 准 触 摸 犬 只 。


甲.) 犬 只 显 示 正 面 反 应 : 犬 只 表 现 中 立 , 自 信 , 坚 定 , 专 注 , 活 跃 , 独 立 。

乙.) 仍 可 接 受 的 邊 沿 状 态 : 例 如 犬 只 有 点 不 稳 定 , 少 许 神 经 质 , 有 些 缺 乏 安 全 感 , 此 类 型 犬 只 仍 可 通 过 性 情 测 试 但 必 需 在 整 场 赛 事 中 仔 细 观 察 。

丙.) 犬 只 显 示 负 面 反 应 或 性 情 偏 差 : 例 如 犬 只 害 怕 , 完 全 缺 乏 安 全 感 , 神 经 质 , 对 枪 声 敏 感 , 失 控 , 乱 咬 , 富 侵 略 性 ( 取 消 资 格 ) 。


护 卫 犬 赛 事 的 評 估 制 度 是 以 分 数 和 等 级 作 标 准 , 等 级 与 分 数 必 需 反 映 赛 事 演 出 的 质 素 。

满 分
 
(V) 优
 
(SG) 良
 

(G) 佳

(B) 可

(M) 不合格

5 分

5

4.5

4.0

3.5

3.0-0

10 分

10

9.5-9.0

8.5-8.0

7.5-7.0

6.5-0

15 分

15.0-14.5

14.0-13.5

13.0-12.0

11.5-10.5

10.0-0

20 分

20.0-19.5

19.0-18.0

17.5-16.0

15.5-14.0

13.5-0

30 分

30.0-29.0

28.5-27.0

26.5-24.0

23.5-21.0

20.5-0

35 分

35.0-33.0

32.5-31.5

30.5-28.0

27.5-24.5

24.0-0

70 分

70.0-66.5

66.0-63.0

62.5-56.0

55.5-49.0

48.5-0

80 分

80.0-76.0

75.5-72.0

71.5-64.0

63.5-56.0

55.5-0

100 分

100.0-96.0

95.5-90.0

89.5-80.0

79.5-70.0

69.5-0

百 分 率 :


等 级

所 获 分 数 百 分 率

被 扣 分 数 百 分 率

(V) 优

= 最 少 96%

或 扣 分 至 4%

(SG) 良

= 95 to 90%

或 扣 分 至 5 到 10%

(G) 佳

= 89 to 80%

或 扣 分 至 11 到 20%

(B) 可

= 79 to 70%

或 扣 分 至 21 到 30%

(M) 不合格

= 低 於 70%

或 扣 分 至 31 到 100%

每 個 环 节 ( 追 踪 、 服 从 、 护 卫 ) 的 评 分 必 需 以 整 数 计 算 , 但 每 个 项 目 的 评 分 可 以 用 小 数 评 核 。 当 坏 节 完 成 , 裁 判 将 所 有 项 目 得 分 加 起 而 分 数 不 是 整 数 时 , 裁 判 应 以 演 出 的 总 括 印 象 将 小 数 提 高 或 降 低 至 整 数 。

在 同 分 的 情 况 下 , 丙 部 ( 护 卫 環 節 ) 最 高 分 数 的 赛 犬 得 胜 。 如 果 大 家 丙 部 分 数 还 是 相 同 , 乙 部 ( 服 从 环 节 ) 高 分 的 获 胜 。 如 果 大 家 在 三 个 环 节 的 得 分 都 是 一 样 , 赛 事 的 名 次 就 是 相 同 。


如 果 在 审 核 中 犬 只 擅 自 离 开 指 导 手 或 赛 场 而 在 受 到 三 次 指 令 後 仍 未 能 被 召 回 , 犬 只 将 被 取 消 资 格 。

所 有 已 获 得 的 分 数 都 会 被 作 废 , 等 级 和 得 分 亦 不 会 被 记 录 在 赛 事 评 分 册 中 。

评 估
要 成 功 考 获 名 街 , 犬 只 必 需 在 一 场 赛 事 中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取 得 最 少 70 分 。

满 分

(V) 优

(SG) 良

(G) 佳

(B) 可

(M) 不 合 格

100 分

100 - 96

95 - 90

89 - 80

79 - 70

69 - 0

300 分

300 - 286

285 - 270

269 -240

239 - 210

209 - 0

200 分 (FH)

200 - 192

191 - 180

179- 160

159 - 140

139 - 0

名 衔
“International Working Champion” “ 国 际 工 作 冠 军 ” 的 名 衔 是 由 FCI 世 界 犬 业 聯 盟 颁 发 , 指 导 手 需 要 先 经 过 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申 請 。 要 有 资 格 获 得 此 名 衔 , 需 要 以 下 条 件 : 兩 次 CACIT 或 一 次 CACIT 与 兩 次 Reserve CACIT , 最 少 相 隔 一 年 零 一 日 , 分 别 在 两 个 國 家 和 两 位 裁 判 下 赢 得 , 连 同 最 低 要 在 一 场 FCI 国 际 赛 事 中 获 得 “very good” 。

CACIT 与 Reserve CACIT 可 以 在 FCI 认 可 的 赛 事 中 获 得 , 所 有 LAO 必 需 受 邀 请 到 CACIT 赛 事 , 最 少 要 有 两 位 裁 判 被 請 來 , 其 中 一 位 必 需 并 非 來 自 赛 事 主 办 国 。 奖 状 在 众 裁 判 建 意 下 颁 发 。 CACIT 与 Reserve CACIT 只 能 颁 发 给 FCI 犬 种 类 别 中 非 狩 猎 型 工 作 犬 种 的 犬 只 , 犬 只 必 需 在 赛 事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中 获 得 (V) 优 或 (SG) 良 。 CACIT 的 名 街 不 是 自 动 与 赛 事 的 排 名 有 关 。

“National Working Champion” “ 国 家 工 作 冠 军 ” 名 衔 的 颁 发 需 按 照 LAO 的 规 章 。

赛 事 评 分 册
每 头 出 赛 犬 只 必 需 携 带 赛 事 评 分 册 。 评 分 册 应 由 指 导 手 所 隸 属 的 组 织 发 出 ,发 册 组 织 有 责 任 确 保 每 头 狗 只 仅 可 获 发 一 本 赛 事 评 分 册 。 赛 事 的 成 绩 必 需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被 记 录 在 评 分 册 中 。 赛 事 成 绩 由 裁 判 记 录 在 评 分 册 , 再 必 需 由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签 名 认 证 。 法 律 责 任
犬 只 的 拥 有 人 对 任 何 其 犬 只 构 成 的 个 人 损 伤 或 财 物 毀 坏 必 需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,所 以 , 犬 主 必 需 购 买 适 当 的 保 险 。 如 果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, 在 整 场 赛 事 中 指 导 手 对 自 已 与 其 犬 只 都 要 负 上 全 责 。 指 导 手 对 裁 判 和 举 办 方 指 示 的 遵 从 是 自 愿 性 质 , 後 果 亦 是 由 指 导 手 负 上 全 责 。


在 裁 判 或 赛 事 场 务 秘 书 要 求 下 , 指 导 手 必 需 提 供 犬 只 有 效 防 疫 注 射 的 证 明 ( 防 疫 证 书 ) 。

赛 事 监 管
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有 权 监 督 赛 事 。 LAO 可 以 委 任 一 位 有 知 识 的 人 员 管 理 赛 事 ,确 保 赛 事 是 按 照 着 这 守 则 进 行 。

“TSB” - 勇 : ( )
“TSB” 勇 悍 度 评 估 应 用 於 描 述 犬 只 内 涵 以 作 繁 殖 合 适 程 度 的 参 考 。 “TSB” 勇 悍 度 评 估 并 不 影 响 赛 事 成 绩 或 赛 事 排 名 。 犬 只 必 需 最 少 完 成 一 个 护 卫 项 目 才 能 获 得 “TSB” 勇 悍 度 评 估 。

“TSB” 的 等 级 分 为 (a) 明 显 , (vh) 存 在 , 和 (ng) 不 足 , 用 作 形 容 以 下 特 徵 :
Triebveranlagung = 本 能 行 为 , Selbstsicherheit = 自 信 心 , Belastbarkeit =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。

TSB “ 明 显 ” (a):
是 给 予 表 现 得 对 工 作 有 强 劲 动 力
甲.) 丙 ( )
1. 赛 制 有 关 靶 手 的 规 章 必 需 被 遵 从 。
2. 靶 手 在 丙 部 ( 护 卫 环 节 ) 的 职 责 是 在 赛 事 中 协 助 裁 判 。
3. 基 於 个 人 安 全 及 法 律 责 任 原 因 , 靶 手 必 需 在 训 练 与 赛 事 中 穿 著 保 护 制 服 ( 防 抓 褲 、 防 抓 衣 、 手 靶 、 护 裆 , 有 需 要 的 话 可 戴 备 手 套 ) 。
4. 靶 手 的 鞋 子 必 需 适 合 不 同 天 气 和 地 质 , 鞋 子 必 需 提 供 靶 手 稳 定 的 站 桩 与 良 好 的 摩 擦 力 。
5. 在 丙 部 开 始 前 , 靶 手 会 得 到 裁 判 的 指 示 , 靶 手 必 需 依 照 裁 判 指 示 进 行 咬 捕 工 作 。
6. 靶 手 在 搜 索 吠 叫 与 押 送 项 目 时 必 需 按 照 赛 制 遵 从 指 导 手 的 指 示 。 靶 手 必 需 在 侧 旁 和 背 後 押 送 前 给 予 指 导 手 机 会 先 将 犬 儿 指 令 至 基 本 位 置 ( 犬 只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等 候 命 令 ) 。
7. 在 审 核 赛 中 , 主 办 方 可 以 只 雇 用 一 位 靶 手 , 如 果 在 同 一 级 别 中 参 赛 犬 只 超 过 五 头 , 主 办 方 必 需 雇 用 两 位 靶 手 。 在 全 国 型 的 赛 事 , 如 錦 标 赛 , 选 拔 赛 等 , 主 办 方 最 少 必 需 雇 用 两 位 靶 手 , 在 这 些 赛 事 中 , 与 参 赛 指 导 手 同 屋 居 住 的 靶 手 亦 可 受 雇 用 。

乙.) 赛
1. 总
在 赛 事 中 , 裁 判 应 该 评 估 犬 只 的 训 练 水 平 , 如 可 能 的 话 , 同 時 评 估 犬 只 的 质 素 ( 如 本 能 行 为 、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、 自 信 心 、 及 服 从 性 ) 。 裁 判 可 以 客 观 地 评 估 他 / 她 以 视 觉 和 听 觉 在 整 场 赛 事 观 察 得 來 的 印 象 。

基 於 上 述 原 因 , 和 保 持 整 场 赛 事 公 平 的 关 系 ( 意 思 是 指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对 每 一 位 参 赛 者 都 提 供 一 致 的 竞 赛 环 境 ) , 靶 手 的 工 作 必 需 让 裁 判 能 清 晰 地 观 察 犬 只 的 演 出 。

所 以 , 丙 部 的 架 构 不 能 让 靶 手 决 定 , 另 外 , 靶 手 必 需 遵 从 指 定 的 规 则 。

在 赛 事 中 , 裁 判 必 需 判 斷 丙 部 評 估 最 重 要 的 个 别 元 素 , 这 些 元 素 包 括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, 自 信 心 、 本 能 行 为 、 及 服 从 性 。 还 有 的 是 , 裁 判 必 需 评 估 犬 只 的 咬 咀 质 素 。 因 此 , 若 要 让 裁 判 评 估 咬 咀 质 素 , 靶 手 必 需 給 予 犬 只 机 会 咬 稳 手 靶 ; 又 或 者 , 若 要 评 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, 靶 手 必 需 在 指 定 项 目 中 对 犬 只 施 加 压 迫 。 总 括 來 说 , 靶 手 应 该 尽 量 将 咬 捕 工 作 以 一 致 的 方 式 进 行 , 好 使 上 述 的 元 素 能 被 有 效 评 估 。

2. " " ( 1-3 )
靶 手 站 立 着 , 不 能 让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看 见 , 手 靶 微 曲 , 呈 静 止 状 态 , 以 无威 脅 的 姿 势 躲 在 指 定 帐 蓬 中 。 手 靶 用 於 保 护 手 臂 , 靶 手 在 吠 叫 过 程 中 看 着 犬 儿 , 附 加 的 刺 激 ( 煽 動 ) 和 任 何 帮 助 是 绝 对 禁 止 的 。 靶 手 需 将 软 棍 向 下 持 在 身 旁 。

3. " " ( 1-3 )
紧 接 着 搜 索 吠 叫 , 靶 手 会 从 帐 蓬 被 指 导 手 呼 唤 出 來 , 靶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行出 帐 蓬 及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站 好 ( 预 早 画 好 的 起 跑 线 ) 。 靶 手 采 用 的 姿 势 必 需 让 指 导 手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令 犬 儿 伏 下 後 可 向 准 靶 手 持 靶 一 边 的 侧 身 , 大 家 距 离 约 5 步 , 靶 手 逃 跑 的 方 向 必 需 明 显 地 让 指 导 手 预 料 到 。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, 靶 手 突 然 试 图 快 速 以 直 线 逃 跑 , 但 不 可 展 示 任 何 夸 张 或 失 控 的 动 作 。 手 靶 在 靶 手 跑 动 时 不 应 有 任 何 正 常 跑 姿 以 外 的 多 余 动 作 , 作 为 提 供 对 犬 儿 有 利 於 咬 咀 的 用 途 。 靶 手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在 逃 跑 時 正 身 向 着 犬 只 , 靶 手 可 以 让 犬 只 进 入 自 己 视 线 范 围 , 靶 手 必 需 抑 制 将 手 靶 閃 离 犬 只 。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, 靶 手 继 续 以 直 线 跑 动 , 同 時 将 手 靶 靠 躯 干 收 紧 。

裁 判 決 定 靶 手 逃 跑 的 距 离 , 靶 手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停 止 逃 跑 。 靶 手 在 逃 跑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。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, 例 如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过 分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、 以 声 音 煽 动 、 在 逃 走 前 或 逃 走 中 以 软 棍 拍 打 防 抓 裤 、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、 未 经 批 准 自 己 在 逃 跑 时 减 速 和 自 动 停 止 逃 跑 等 ,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。

项 目 完 结 ( 锁 靶 姿 势 ) , 請 参 照 第 8. (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)

4. " " ( 1-3 )
在 监 视 项 目 以 後 , 裁 判 会 示 意 靶 手 向 犬 只 还 击 。 靶 手 起 棍 过 头 , 手 靶 不 动 , 以 威 迫 姿 态 向 犬 只 正 身 进 攻 , 靶 手 向 前 踏 步 , 俯 身 压 迫 犬 儿 , 手 靶 不 动 紧 靠 躯 干 , 这 时 靶 手 只 打 空 棍 ( 软 棍 暂 时 不 应 打 中 犬 只 ) 。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, 靶 手 将 犬 儿 压 向 内 侧 ,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以 直 线 开 始 , 靶 手 必 需 将 赛 事 中 每 一 犬 只 向 同 一 方 向 驱 赶 , 因 此 , 裁 判 必 需 站 立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, 便 於 观 察 与 評 估 犬 只 在 还 击 、 驱 赶 、 放 口 、 和 监 视 中 的 行 为 与 咬 咀 。 靶 手 严 禁 将 犬 只 向 指 导 手 驱 赶 。

软 棍 应 打 击 在 犬 只 肩 膊 的 肩 胛 位 置 。 打 击 的 力 度 必 需 对 每 头 赛 犬 一 致 。第 一 棍 应 打 在 第 四 、 五 步 之 後 , 第 二 棍 应 打 在 接 着 的 四 、 五 步 之 後 , 在 第 二 棍 打 完 後 靶 手 应 继 续 向 犬 儿 驱 赶 , 并 以 打 空 棍 作 为 压 迫 。

裁 判 决 定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的 长 度 ,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靶 手 停 止 驱 赶 。 靶 手 在 压 迫 驱 赶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。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, 例 如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、 以 声 音 煽 动 、 在 还 击 前 以 软 棍 拍 打 防 抓 裤 、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和 驱 赶 时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、 压 迫 與 打 棍 力 度 对 每 头 赛 犬 不 一 、 或 在 犬 只 表 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不 足 時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,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。

项 目 完 结 ( 锁 靶 姿 势 ) , 請 参 照 第 8. (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)

5. " " ( 2+3 )
在 指 导 手 命 令 下 , 靶 手 进 行 背 後 押 送 项 目 , 以 正 常 速 度 前 行 约 30 步 , 裁判 決 定 押 送 的 路 线 。 靶 手 在 背 後 押 送 时 禁 止 任 何 突 然 动 作 , 软 棍 和 手 靶 的 携 带 方 式 应 避 免 对 犬 只 造 成 额 外 的 剌 激 , 特 别 是 软 棍 的 携 带 应 避 免 让 犬 儿 看 见 , 靶 手 的 背 後 押 送 速 度 必 需 对 每 头 赛 犬 都 一 致 。

6. " " ( 2+3 )
在 裁 判 示 意 下 , 靶 手 在 背 後 押 送 时 向 犬 只 迎 击 。 靶 手 向 左 或 右 快 速 转身 , 然 後 猛 烈 地 向 犬 只 正 面 冲 去 。 靶 手 起 棍 过 头 , 以 威 迫 姿 态 向 犬 只 进 攻 , 手 靶 应 携 带 在 靶 手 身 前 , 接 近 躯 干 , 手 靶 应 静 止 不 动 。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, 靶 手 将 犬 儿 压 向 内 侧 ,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以 直 线 开 始 , 靶 手 必 需 将 赛 事 中 每 一 犬 只 向 同 一 方 向 驱 赶 , 因 此 , 裁 判 必 需 站 立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, 便 於 观 察 与 評 估 犬 只 在 还 击 、 驱 赶 、 放 口 、 和 监 视 中 的 行 为 与 咬 咀 。 靶 手 严 禁 将 犬 只 向 指 导 手 驱 赶 。

裁 判 决 定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的 长 度 ,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靶 手 停 止 驱 赶 。 靶 手 在 迎击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。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, 例 如 靶 手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靠 一 邊 过 分 转 身 、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、 以 声 音 煽 动 、 在 迎 击 时 以 软 棍 拍 打 防 抓 裤 、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和 驱 赶 时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、 压 迫 力 度 对 每 头 赛 犬 不 一 、 或 在 犬 只 表 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不 足 時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,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。

项 目 完 结 ( 锁 靶 姿 势 ) , 請 参 照 第 8. (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)

7. " " ( 2+3 )
在 裁 判 示 意 下 , 靶 手 离 开 指 定 帐 蓬 并 向 赛 场 中 线 以 正 常 步 速 行 去 (IPO1) / 跑 去 (IPO2+3) 。

* 靶 手 在 中 线 由 步 行 直 接 变 为 慢 跑 , 向 指 导 手 及 赛 犬 正 面 进 攻 并 同 时 厉 声 叫 喊 及 举 棍 恐 嚇 (IPO1) 。
* 靶 手 一 直 以 奔 跑 速 度 从 中 线 冲 向 指 导 手 及 赛 犬 , 作 出 正 面 进 攻 并 同 时 厉 声 叫 喊 及 举 棍 恐 嚇 (IPO2+3) 。

靶 手 在 犬 只 咬 來 時 必 需 用 手 靶 弹 性 地 接 稳 , 不 能 在 动 作 中 暂 停 。

当 接 捕 犬 只 时 , 靶 手 必 需 顺 隨 犬 只 的 冲 力 旋 轉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靶 手 都 不 能 转 身 闪 避 犬 只 。 当 犬 只 咬 中 手 靶 後 , 靶 手 将 犬 儿 压 向 内 侧 ,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以 直 线 开 始 , 靶 手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必 需 防 止 跑 垮 犬 只 , 靶 手 必 需 将 赛 事 中 每 一 犬 只 向 同 一 方 向 驱 赶 , 因 此 , 裁 判 必 需 站 立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, 便 於 观 察 与 評 估 犬 只 在 还 击 、 驱 赶 、 放 口 、 和 监 视 中 的 行 为 与 咬 咀 。 靶 手 严 禁 将 犬 只 向 指 导 手 驱 赶 。

裁 判 决 定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的 长 度 ,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靶 手 停 止 驱 赶 。 靶 手 在 长 距 離 攻 击 時 适 当 的 动 感 表 现 給 予 裁 判 理 想 的 机 会 对 项 目 評 估 。 任 何 來 自 靶 手 的 辅 助 , 例 如 在 进 攻 时 减 速 , 站 着 接 捕 犬 只 , 靶 手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靠 一 邊 过 分 转 身 、 转 身 闪 避 犬 只 、 在 犬 只 咬 中 前 对 其 献 示 手 靶 、 在 犬 只 咬 中 後 和 驱 赶 时 不 将 手 靶 收 紧 、 压 迫 力 度 对 每 头 赛 犬 不 一 、 或 在 犬 只 表 现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不 足 時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, 一 律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。

项 目 完 结 ( 锁 靶 姿 势 ) , 請 参 照 第 8. ( 生 效 於 所 有 项 目 )

8. " " 姿 ( )
靶 手 所 有 咬 捕 项 目 的 完 结 方 式 必 需 能 让 裁 判 观 察 到 犬 只 的 咬 咀 、 放 口 、与 监 视 ( 不 能 在 项 目 完 结 时 以 背 部 向 着 裁 判 , 靶 手 应 跟 裁 判 保 持 眼 神 接 触 ) 。 在 项 目 完 结 时 , 靶 手 必 需 减 低 对 犬 只 的 反 抗 , 靶 手 应 停 止 所 有 对 犬 只 引 起 刺 激 的 动 作 , 亦 不 能 将 手 靶 松 弛 , 手 靶 不 应 提 高 但 需 要 保 持 在 之 前 项 目 中 的 位 置 。

靶 手 需 将 软 棍 向 下 持 在 身 旁 , 软 棍 的 携 带 应 避 免 让 犬 儿 看 见 , 靶 手 严 禁在 犬 只 受 令 放 口 时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, 犬 只 放 口 後 , 靶 手 应 跟 犬 只 保 持 眼 神 接 触 , 任 何 的 附 加 刺 激 及 帮 助 都 是 绝 对 禁 止 。

如 果 犬 只 在 监 视 时 围 着 靶 手 绕 圈 , 靶 手 允 许 慢 慢 跟 着 犬 儿 旋 转 , 是 以 可 盯 紧 犬 儿 , 但 应 避 免 任 何 突 然 动 作 。

9. " "
靶 手 必 需 继 续 压 迫 在 压 迫 驱 赶 项 目 不 咬 或 甩 咀 的 犬 只 , 直 至 裁 判 终 止 项 目 。

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靶 手 都 不 准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或 独 自 停 止 攻 击 。 不 放 口 的 犬 只 严 禁 受 到 靶 手 以 身 体 语 言 或 软 棍 动 作 的 影 響 而 放 口 。 靶 手 严 禁 刺 激 协 助 在 监 规 项 目 有 倾 向 离 开 靶 手 的 犬 只 。 在 所 有 或 部 份 项 目 中 , 靶 手 必 需 依 照 赛 制 显 示 出 主 动 或 中 立 。

、 显 注 的 本 能 行 为 、 在 演 出 中 果 断 坚 定 、 充 满 自 信 、 有 高 度 集 中 力 、 和 对 剧 烈 压 迫 有 极 强 抵 抗 力 的 犬 只 。

TSB “ 存 在 ” (vh):
是 给 予 在 工 作 动 力 、 本 能 行 为 、 自 信 心 、 集 中 力 、 和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都 有 限 制 的 犬 只 。

TSB “ 不 足 ” (ng):
是 给 予 在 工 作 动 力 、 本 能 行 为 、 自 信 心 、 和 对 压 迫 的 忍 耐 力 都 不 足 够 的 犬 只 。

特 别 规 例
LAO 国 家 当 地 狗 会 有 权 扩 张 ( 修 改 ) 当 国 的 一 般 规 例 , 例 如 许 可 证 、 兽 医 要 求 、 动 物 保 护 法 律 、 或 卫 生 条 例 的 守 则 , 都 可 以 根 据 本 国 的 法 律 作 調 整 。 指 导 手 可 用 自 己 的 语 言 发 号 口 令 。 世 界 大 赛
“Pflichtenhefte” ( 规 制 详 述 ) 里 修 定 的 条 例 与 体 制 对 FCI 的 世 界 赛 生 效 , 工 作 犬 委 员 会 负 责 发 表 及 修 正 “Pflichtenhefte” ( 规 制 详 述 ) 。

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( 比 利 时 ) 翻 释 成 中 文

BH 伙 伴 犬


分 为 :

服 从 部 份

60 分

 

性 情 测 试

通 过

BH 伙 伴 犬 服 从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牵绳隨行

15分


第二项目:

无绳隨行

15分


第三项目:

隨行中蹲坐

10分


第四项目:

隨行中卧下後前來

10分


第五项目:

卧下停留

10分


总分

 

60


在 服 从 部 份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有 牵 引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犬 儿 的 名 字 及 审 核 级 別 ( 如 BH 伙 伴 犬 )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服 从 部 份 必 定 是 两 位 指 导 手 携 同 两 头 犬 只 在 赛 场 上 同 时 进 行 , 在 场 刊 中 单 数 的 一 组 先 演 示 隨 行 , 双 数 的 一 组 先 进 行 伏 下 停 留 。

裁 判 在 每 个 项 目 会 给 予 指 导 手 开 始 的 指 示 。 所 有 项 目 中 的 动 作 如 迴 转 、 停 步 、 变 速 等 , 都 不 需 裁 判 的 指 示 进 行 。

口 令 已 經 在 之 前 题 过 。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,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( 释 者 注 :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 得 一 个 单 声 ,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,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”Revier”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。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”Vooruit”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”Voor” 和 ”Uit” 组 成 。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「 搜 索 」 、 「 隨 行 」 、 「 前 进 」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) 。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。 同 一 口 令 必 需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然 不 作 出 项 目 中 的 指 定 动 作 , 这 项 目 将 会 被 作 废 而 没 有 评 分 。 在 前 來 的 动 作 中 , 指 导 手 可 以 用 犬 儿 的 名 字 代 替 ” 前 來 ” 的 口 令 , 但 如 果 指 导 手 同 时 将 犬 儿 的 名 字 与 任 何 口 令 连 结 使 用 , 这 会 被 当 作 双 重 口 令 而 扣 分 。

在 基 本 姿 势 中 犬 只 应 准 确 而 靠 近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的 左 腿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 每 一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及 结 束 ,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指 导 手 只 有 一 次 机 会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对 犬 儿 简 短 的 表 扬 只 允 许 在 每 个 项 目 结 速 後 的 基 本 姿 势 中 , 在 表 扬 过 後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中 , 在 表 扬 与 开 始 下 一 项 目 之 间 必 需 有 一 明 显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

每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发 展 下 去 , 在 项 目 三 和 四 , 指 导 手 必 需 步 出 最 少 10 步 或 最 多 15 步 後 才 发 出 项 目 所 需 的 口 令 。 在 所 有 前 來 至 返 回 , 与 指 导 手 需 回 到 犬 儿 在 蹲 坐 或 卧 下 的 项 目 , 当 中 必 需 有 明 显 的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 当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儿 身 边 时 , 他 / 她 可 以 从 犬 只 前 方 或 绕 到 其 後 方 步 近 。

正 确 的 隨 行 应 该 在 所 有 项 目 之 间 亦 清 晰 表 现 出 來 。 迴 转 是 左 迴 转 , 犬 只 可 以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右 侧 , 或 贴 著 左 侧 摆 回 來 , 但 犬 只 在 整 场 賽 事 当 中 必 需 保 持 同 一 回 转 方 式 。

在 返 回 动 作 时 指 导 手 可 以 选 择 犬 只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後 侧 , 或 选 择 左 摆 返 回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忘 记 了 演 示 赛 事 其 中 项 目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补 充 演 示 该 项 目 ,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扣 分 。

1. 牵 行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: “ 隨 行 ”
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,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。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服 从 环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牵 引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” 隨 行 ” , 犬 儿 专 注 地 、 愉 快 地 、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,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需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。 指 导 手 必 需 向 前 直 行 50 步 ,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-15 步 ,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需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(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) ,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需 直 接 ,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,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, 作 出 右 转 , 走 出 15-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, 又 走 出 15-20 步 後 迴 转 , 迴 转 後 向 前走 出 7-10 步 後 站 定 ,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, 犬 只 必 需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,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。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, 然 後 左 转 , 行 向 由 四 个 人 组 成 的 流 动 群 众 , 在 人 群 中 , 指 导 手 必 需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,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, 指 导 手 必 需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,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。

丙.) 评 估 (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) : 超 前 、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、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、 缓慢 或 由 迟 疑 的 蹲 坐 、 从 复 指 令 、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、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无绳隨行 15分
甲.) 建 议 口 令 : “ 隨 行 ”
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,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。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承 接 着 之 前 顼 目 ,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停 下 , 指 导 手 把 牵 引 绳 解 下 并 放 好 , 然 後 带 着 犬 儿 无 绳 隨 行 再 次 进 入 人 群 , 指 导 手 必 需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,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, 指 导 手 必 需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,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。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回 到 起 点 。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” 隨 行 ” , 犬 儿 专 注 地 、 愉 快 地 、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,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需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。 在 人 犬 在 隨 行 的 同 时 场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出 两 下 口 径 6 毫 米 的 枪 声 , 每 枪 双 隔 5 秒 , 开 枪 的 地 点 应 距 离 犬 只 最 少 15 步 , 犬 儿 对 枪 声 必 需 没 有 任 何 反 应 。 指 导 手 必 需 向 前 直 行 50 步 ,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-15 步 ,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需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(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) ,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需 直 接 ,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,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, 作 出 右 转 , 走 出 15-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, 又 走 出 15-20 步 後 迴 转 , 迴 转 後 向 前 走 出 7-10 步 後 站 定 ,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, 犬 只 必 需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,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。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, 然 後 左 转 , 回 到 起 点 。

丙.) 评 估 (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) : 超 前 、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、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、 缓慢 或 由 迟 疑 的 蹲 坐 、 从 复 指 令 、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、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3. 隨 坐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“ 隨 行 ” 和 “ 坐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坐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坐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蹲 坐 、 蹲 坐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卧 下 或 站 立 代 替 蹲 坐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4. 隨 來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, ” 來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伏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伏 下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使 用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, 犬 只 必 需 愉 快 地 、 快 速 地 、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卧 下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缓 慢 的 前 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站 立 或 蹲 坐 代 替 卧 下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5. 卧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卧 ”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另 一 犬 只 开 始 其 服 从 项 目 前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以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使 犬 只 ” 卧 下 ” , 指 导 手 不 能 给 犬 只 留 下 牵 引 帶 或 任 何 物 件 , 然 後 指 导 手 离 开 犬 儿 最 少 30 步 的 距 离 , 不 准 转 头 观 看 犬 儿 , 指 导 手 行 到 一 个 指 定 地 点 後 停 下 , 背 对 犬 儿 , 使 它 能 看 见 指 导 手 背 部 。 犬 只 必 需 在 卧 下 地 点 保 持 平 静 , 指 导 手 严 禁 影 响 犬 只 行 为 , 同 时 另 一 犬 只 进 行 其 服 从 项 目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指 导 手 引 导 或 暗 中 帮 助 犬 只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 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坐 起 或 站 起 來 但 停 留 在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仍 然 会 给 予 此 项 目 一 部 份 分 数 , 如 果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三 项 目 前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超 过 3 米 , 本 项 将 得 到 0 分 。 如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三 项 目 後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会 给 予 本 项 部 份 分 数 。 如 果 在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时 它 走 向 指 导 手 , 最 高 刑 罚 是 3 分 。

BH 伙 伴 犬 性 情 测 试

第一项目:

在街上步行的反应

第二项目:

对人群的反应

第三项目:

对跑步路人的反应

第四项目:

对自行车的反应

第五项目:

对汽车的反应

第六项目:

独自停留

第七项目:

独自停留时对陌生犬只的反应

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( 比 利 时 ) 翻 释 成 中 文IPO1 护 卫 犬 一 级

分 为 :

甲 部 份

100 分

 

乙 部 份

100 分

 

丙 部 份

100 分

 

分:

300

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甲 部 份
路 程 由 指 导 手 踩 踏 , 最 少 300 步 , 3 节 路 段 , 两 个 转 角 ( 约 90 度 ) , 两 件 由 指 导 手 提 供 的 失 物 , 最 少 20 分 钟 持 久 , 犬 只 有 15 分 钟 时 间 找 出 路 程


正 确 找 出 路 程 :

80 分

失 物 (10+10)

20 分


100


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決 定 路 程 的 模 式 , 追 踪 场 的 地 势 必 需 受 到 考 虑 。 每 头赛 犬 的 路 程 都 应 不 同 , 失 物 和 转 角 严 禁 在 每 一 路 程 都 位 於 同 一 距 离 。 起 点 应 以 指 示 杆 作 明 確 标 记 , 指 示 杆 应 插 在 起 点 的 左 侧 地 上 。

当 所 有 路 程 都 踩 踏 好 後 , 裁 判 会 再 让 指 导 手 抽 签 決 定 追 踪 的 先 後 。

指 导 手 ( = 踏 路 員 ) 在 踏 路 前 必 需 先 将 失 物 向 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展 示 , 只 有 擦 好 指 导 手 ( = 踏 路 員 ) 气 味 的 失 物 ( 起 码 30 分 钟 持 久 ) 才 能 够 被 使 用 。 指 导 手 ( = 踏 路 員 ) 在 起 点 逗 留 片 刻 後 便 开 始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裁 判 指 定 的 方 向 前 进 , 转 角 亦 是 以 正 常 速 度 踩 踏 , 第 一 件 失 物 应 最 少 在 100 步 後 放 置 於 第 一 或 第 二 路 段 , 第 二 件 失 物 应 放 置 於 最 後 路 段 的 终 点 。 失 物 应 由 指 导 手 ( = 踏 路 員 ) 在 步 行 期 间 放 置 於 路 程 上 , 当 指 导 手 ( = 踏 路 員 ) 在 路 程 终 点 放 置 好 最 後 一 件 失 物 後 , 他 必 需 继 续 向 前 步 行 多 几 步 。 不 同 种 类 的 失 物 都 需 要 被 用 於 同 一 路 程 ( 例 如 皮 革 、 布 料 、 木 材 ) 。 失 物 的 尺 寸 不 可 超 过 长 度 10 公 分 , 阔 度 2-3 公 分 , 和 厚 度 0.5-1 公 分 。 它 门 的 颜 色 不 可 在 追 踪 地 质 上 太 显 眼 。 赛 犬 必 需 在 踏 路 时 停 留 在 视 线 以 外 地 方 。

当 犬 只 在 追 踪 時 , 裁 判 、 踏 路 员 、 及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走 到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有 权 作 追 踪 的 地 方 上 。

甲.) 建 议 指 令 : “ 追 踪 ”
“ 追 踪 ” 的 口 令 可 以 在 起 点 和 在 第 一 与 第 二 失 物 显 示 後 运 用 。

乙.) 追 踪 环 节 叙 述 : 指 导 手 准 备 好 賽 犬 进 行 追 踪 。 犬 只 可 以 作 无 追 踪 绳 或 戴 有 10 米 追 踪 绳 追 踪 。 在 追 踪 時 候 , 10 米 追 踪 绳 可 經 犬 儿 背 部 、 侧 旁 、 前 腿 、 或 後 腿 穿 過 。 追 踪 绳 可 直 接 扣 在 鏈 环 的 紧 环 上 , 或 扣 在 追 踪 吊 带 ( 賽 事 中 许 可 的 追 踪 吊 带 包 括 追 踪 肩 带 或 追 踪 腰 带 , 但 不 能 有 额 外 附 加 配 件 ) 。 当 被 工 作 人 员 召 唤 時 , 指 导 手 带 犬 在 左 侧 隨 行 到 裁 判 面 前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( 如 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) ,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指 导 手 需 向 裁 判 表 明 赛 犬 将 会 以 什 麽 方 式 显 示 失 物 ( 拾 起 或 指 示 ) 。 在 追 踪 前 , 起 点 上 , 和 在 追 踪 时 任 何 对 犬 只 的 压 力 影 响 均 绝 对 禁 止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慢 慢 带 同 赛 犬 平 静 地 到 起 点 , 然 後 开 始 进 行 追 踪 。 犬 只 需 要 在 起 点 冷 静 和 集 中 地 以 鼻 子 深 入 探 索 , 接 著 犬 只 必 需 继 续 以 深 鼻 速 度 平 稳 地 寻 找 气 味 。 指 导 手 跟 隨 在 賽 犬 以 後 10 米 追 踪 绳 的 末 端 ,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无 绳 追 踪 , 在 賽 事 进 行 中 指 导 手 仍 需 与 賽 犬 保 持 10 米 的 距 离 。 追 踪 绳 在 賽 事 中 允 许 被 松 弛 拿 著 , 不 一 定 要 鏰 直 , 但 指 导 手 必 需 用 手 拿 稳 追 踪 绳 。 犬 只 必 需 有 信 心 地 找 出 转 角 , 在 成 功 找 出 转 角 後 , 犬 儿 必 需 继 续 保 持 一 贯 速 度 前 进 。 当 犬 只 到 达 失 物 時 它 必 需 立 即 将 其 有 信 心 地 拾 起 或 指 示 , 无 需 指 导 手 帮 助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是 拾 起 , 犬 只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可 以 站 立 、 蹲 坐 、 或 回 到 指 导 手 跟 前 , 犬 儿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继 续 向 前 走 或 伏 下 是 违 例 的 行 为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犬 只 指 示 失 物 , 犬 只 在 指 示 时 可 站 立 、 蹲 坐 、 或 伏 下 , 犬 只 允 许 在 指 示 不 同 失 物 时 交 替 使 用 这 三 种 位 置 。 当 犬 儿 指 示 了 失 物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隨 即 放 下 追 踪 绳 , 然 後 步 至 犬 儿 身 旁 。 指 导 手 把 失 物 拾 起 并 将 其 高 举 示 以 裁 判 已 找 到 失 物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拾 起 追 踪 绳 命 令 犬 儿 繼 續 追 踪 。 当 犬 只 完 成 整 个 路 程 时 , 指 导 手 必 需 将 搜 获 的 失 物 向 裁 判 展 示 。

丙.) 评 估 : 追 踪 时 的 速 度 不 是 评 分 中 的 因 素 , 但 犬 只 在 工 作 时 必 需 表 現 得 情 神 集 中 、 速 度 平 均 、 有 说 服 力 地 将 路 程 找 出 , 而 且 态 度 愉 快 放 松 。 犬 儿 侧 头 探 测 路 段 气 味 不 算 违 规 , 但 犬 只 不 应 离 开 路 段 。 无 目 的 地 乱 走 、 鼻 子 抬 高 、 大 小 便 、 在 转 角 时 绕 圈 、 指 导 手 不 停 鼓 励 、 以 追 踪 绳 指 引 、 或 在 路 程 和 失 物 时 的 口 令 帮 助 、 错 过 失 物 和 错 误 显 示 失 物 , 都 属 於 违 规 行 为 而 且 将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离 开 路 程 超 过 了 追 踪 绳 的 长 度 ( 10 米 ) ,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只 要 离 开 路 程 而 指 导 手 制 止 它 前 进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跟 隨 犬 儿 , 如 果 指 导 手 无 法 尊 从 裁 判 的 指 示 ,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路 程 上 追 踪 了 15 分 钟 後 仍 然 未 能 完 成 , 裁 判 将 会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。 犬 儿 在 被 终 止 前 的 表 現 将 被 裁 判 評 分 。

如 果 犬 只 在 遇 到 失 物 时 出 现 两 种 行 为 , 即 是 说 犬 只 在 追 踪 过 程 中 把 失 物 拾 起 但 又 指 示 失 物 , 这 属 於 违 规 。 失 物 的 得 分 只 会 被 判 到 指 导 手 在 一 开 始 向 裁 判 報 到 时 宣 報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。 违 规 的 拾 起 或 指 示 将 会 影 响 到 其 路 段 的 評 分 。

没 有 被 指 示 或 拾 起 的 失 物 将 不 会 获 得 任 何 分 数 。

分 数 在 每 一 路 段 上 的 分 布 应 反 映 该 路 段 的 长 度 与 难 度 , 每 个 路 段 都 以 分 数 及等 级 作 评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停 止 追 踪 ( 在 同 一 地 点 徘 徊 而 不 用 鼻 子 工 作 ) ,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, 即 使 犬 儿 仍 未 离 开 路 程 。

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乙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无绳隨行

20分


第二项目:

隨行中蹲坐

10分


第三项目:

隨行中卧下後前來

10分


第四项目:

平地拾物

10分


第五项目:

跨栏拾物

15分


第六项目:

攀墙拾物

15分


第七项目:

前进

10分


第八项目:

卧下停留

10分


总分

 

100


在 服 从 环 节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( 如 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)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服 从 环 节 必 定 是 两 位 指 导 手 携 同 两 头 赛 犬 在 赛 场 上 同 时 进 行 , 在 场 刊 中 单 数 的 一 组 先 演 示 无 绳 隨 行 , 双 数 的 一 组 先 进 行 伏 下 停 留 。

裁 判 在 每 个 项 目 会 给 予 指 导 手 开 始 的 指 示 。 所 有 项 目 中 的 动 作 如 迴 转 、 停 步 、 变 速 等 , 都 不 需 裁 判 的 指 示 进 行 。

口 令 已 經 在 之 前 题 过 。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,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( 释 者 注 :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 得 一 个 单 声 ,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,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”Revier”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。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”Vooruit”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”Voor” 和 ”Uit” 组 成 。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「 搜 索 」 、 「 隨 行 」 、 「 前 进 」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) 。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。同 一 口 令 必 需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然 不 作 出 项 目 中 的 指 定 动 作 , 这 项 目 将 会 被 作 废 而 没 有 评 分 。 在 前 來 的 动 作 中 , 指 导 手 可 以 用 犬 儿 的 名 字 代 替 ” 前 來 ” 的 口 令 , 但 如 果 指 导 手 同 时 将 犬 儿 的 名 字 与 任 何 口 令 连 结 使 用 , 这 会 被 当 作 双 重 口 令 而 扣 分 。

在 基 本 姿 势 中 犬 只 应 准 确 而 靠 近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的 左 腿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 每 一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及 结 束 ,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指 导 手 只 有 一 次 机 会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对 犬 儿 简 短 的 表 扬 只 允 许 在 每 个 项 目 结 速 後 的 基 本 姿 势 中 , 在 表 扬 过 後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中 , 在 表 扬 与 开 始 下 一 项 目 之 间 必 需 有 一 明 显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

每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发 展 下 去 , 在 项 目 二 、 三 、 和 七 , 指 导 手 必 需 步 出 最 少 10 步 或 最 多 15 步 後 才 发 出 项 目 所 需 的 口 令 。 在 所 有 前 來 至 返 回 , 与 指 导 手 需 回 到 犬 儿 在 蹲 坐 或 卧 下 的 项 目 , 当 中 必 需 有 明 显 的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 当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儿 身 边 时 , 他 / 她 可 以 从 犬 只 前 方 或 绕 到 其 後 方 步 近 。


正 确 的 隨 行 应 该 在 所 有 项 目 之 间 亦 清 晰 表 现 出 來 。 在 指 导 手 拿 起 哑 铃 时 犬 只 必 需 跟 隨 在 旁 , 在 拾 物 项 目 中 指 导 手 严 禁 与 犬 儿 玩 耍 或 激 发 其 动 力 。

迴 转 是 左 迴 转 , 犬 只 可 以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右 侧 , 或 贴 著 左 侧 摆 回 來 , 但 犬只 在 整 场 賽 事 当 中 必 需 保 持 同 一 回 转 方 式 。

在 返 回 动 作 时 指 导 手 可 以 选 择 犬 只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後 侧 , 或 选 择 左 摆 返 回 。

跳 栏 的 高 度 是 100 公 分 , 宽 度 150 公 分 。 板 墙 包 括 两 块 191 公 分 高 和 150 公 分 阔的 木 板 , 两 板 在 顶 部 连 结 起 來 , 板 墙 离 地 的 垂 直 高 度 是 180 公 分 , 板 墙 的 两 边 必 需 包 有 防 滑 物 料 ( 如 人 造 草 皮 或 防 水 地 毯 ) , 三 条 防 滑 横 木 ( 约 24/48 毫 米 ) 应 固 定 在 板 场 的 上 半 部 。 所 有 参 赛 的 犬 只 必 需 跳 过 同 样 的 障 礙 。

在 拾 物 项 目 中 赛 制 只 允 许 木 造 哑 铃 , 赛 事 主 办 方 必 需 提 供 賽 制 指 定 的 哑 铃 ( 重量 : 650 克 ) 。 赛 事 主 办 方 所 提 供 的 哑 铃 必 需 采 用 於 所 有 参 赛 者 , 指 导 手 严 禁 在 拾 物 项 目 之 前 让 犬 只 咬 取 哑 铃 或 将 哑 铃 放 置 於 犬 只 口 中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忘 记 了 演 示 赛 事 其 中 项 目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补 充 演 示 该 项 目 ,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扣 分 。

1.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:“ 隨 行 ”
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,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。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服 从 环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” 隨 行 ” , 犬 儿 专 注 地 、 愉 快 地 、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,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需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。 在 人 犬 在 隨 行 的 同 时 场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出 两 下 口 径 6 毫 米 的 枪 声 , 每 枪 双 隔 5 秒 , 开 枪 的 地 点 应 距 离 犬 只 最 少 15 步 , 犬 儿 对 枪 声 必 需 没 有 任 何 反 应 。 指 导 手 必 需 向 前 直 行 50 步 ,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-15 步 ,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需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(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) ,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需 直 接 ,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,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, 作 出 右 转 , 走 出 15-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, 又 走 出 15-20 步 後 迴 转 , 迴 转 後 向 前 走 出 7-10 步 後 站 定 ,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, 犬 只 必 需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,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。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, 然 後 左 转 , 行 向 由 四 个 人 组 成 的 流 动 群 众 , 在 人 群 中 , 指 导 手 必 需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,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, 指 导 手 必 需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,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。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回 到 起 点 , 然 後 以 基 本 姿 势 完 成 隨 行 项 目 。

丙.) 评 估 (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) : 超 前 、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、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、 缓 慢 或 由 迟 疑 的 蹲 坐 、 从 复 指 令 、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、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隨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“ 隨 行 ” 和 “ 坐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坐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坐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蹲 坐 、 蹲 坐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都 会 被 扣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卧 下 或 站 立 代 替 蹲 坐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3. 隨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, ” 來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伏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伏 下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使 用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, 犬 只 必 需 愉 快 地 、 快 速 地 、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卧 下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缓 慢 的 前 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站 立 或 蹲 坐 代 替 卧 下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4. 平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, 指 导 手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出 约 10 步 距 离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即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出 ,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得 下 够 远 , 或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, 如 果 犬 只 不 拾 回 哑 铃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判 予 0 分 。

5. 跨 ( 100 )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跳 ” 、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以 基 本 姿 势 面 向 跳 栏 , 距 离 约 5 步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到 跳 栏 的 另 一 边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跳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都 快 速 直 接 地 跨 过 跳 栏 ,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必 需 在 犬 只 跳 过 栏 时 发 出 , 犬 儿 跳 过 栏 後 直 接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再 次 跨 栏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和 跨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跨 回 和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犬 只 如 果 碰 到 跳 栏 最 高 刑 罚 是 每 次 扣 1 分 , 犬 只 如 果 践 踏 跳 栏 最 高 刑 罚 会 扣 2 分 。

跨 栏 拾 物 的 分 数 分 布 :


跨出

拾物

跨回

5分

5分

5分

当 以 上 三 个 动 作 中 ( 跨 出 - 拾 物 - 跨 回 ) 的 最 少 两 个 动 作 得 到 完 成 後 , 跨 栏 拾 物 一 项 才 会 获 得 部 份 得 分 。


两次跨栏完美無瑕,拾物无犯错

15分

犬只拒绝跨出或跨回其中一个动作,拾物无犯错

10分

两次跨栏完美無瑕,犬只拒绝拾物

10分

如 果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出 後 , 哑 铃 滚 到 栏 边 一 侧 ( 过 左 、 过 右 、 离 跳 栏 太 近 ) 或 难 以 让 犬 儿 看 见 , 指 导 手 有 权 询 问 裁 判 给 予 准 许 让 其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或 裁 判 可 提 意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失 分 。 在 指 导 手 从 新 拾 起 哑 铃 准 备 再 次 抛 掷 时 , 犬 儿 应 该 保 持 蹲 坐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。

6. 攀 (180 )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攀 ” 、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以 基 本 姿 势 面 向 板 墙 , 距 离 约 5 步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到 板 墙 的 另 一 边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跳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都 快 速 直 接 地 攀 过 板 墙 ,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必 需 在 犬 只 攀 过 板 墙 时 发 出 , 犬 儿 攀 过 板 墙 後 直 接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再 次 攀 过 板 墙 跑 向 指 导 手 ,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和 攀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攀 回 和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攀 墙 拾 物 的 分 数 分 布 :

攀出

拾物

攀回

5分

5分

5分

当 以 上 三 个 动 作 中 ( 攀 出 - 拾 物 - 攀 回 ) 的 最 少 两 个 动 作 得 到 完 成 後 , 攀 墙 拾 物一 项 才 会 获 得 部 份 得 分 。

两次攀墙完美無瑕,拾物无犯错

15分

犬只拒绝攀出或攀回其中一个动作,拾物无犯错

10分

两次攀墙完美無瑕,犬只拒绝拾物

10分

如 果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出 後 , 哑 铃 滚 到 板 墙 边 一 侧 ( 过 左 、 过 右 、 离 板 墙 太 近 ) 或 难 以 让 犬 儿 看 见 , 指 导 手 有 权 询 问 裁 判 给 予 准 许 让 其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或 裁 判 可 提 意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失 分 。 在 指 导 手 从 新 拾 起 哑 铃 准 备 再 次 抛 掷 时 , 犬 儿 应 该 保 持 蹲 坐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。

7. 前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前 进 ” 、 ” 卧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裁 判 指 示 的 方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前 进 ” 的 口 令 并 站 定 , 同 时 提 手 向 前 指 出 ( 只 允 许 一 次 ) 然 後 停 下 來 。 犬 只 必 需 隨 即 向 前 有 目 标 地 以 高 速 直 线 疾 跑 最 少 30 步 距 离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卧 下 ,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犬 儿 卧 下 後 才 将 之 前 伸 出 的 手 放 下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犬 只 超 前 、 犬 只 前 进 速 度 缓 慢 、 前 进 时 偏 侧 、 前 进 距 离 太 短 、 犬 只 卧 下 时 犹 豫 或 太 早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 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

8. 卧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卧 ” 和 ” 靠 “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另 一 犬 只 开 始 其 服 从 项 目 前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以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使 犬 只 ” 卧 下 ” , 指 导 手 不 能 给 犬 只 留 下 牵 引 帶 或 任 何 物 件 , 然 後 指 导 手 离 开 犬 儿 最 少 30 步 的 距 离 , 不 准 转 头 观 看 犬 儿 , 指 导 手 行 到 一 个 指 定 地 点 後 停 下 , 背 对 犬 儿 , 使 它 能 看 见 指 导 手 背 部 。 犬 只 必 需 在 卧 下 地 点 保 持 平 静 , 指 导 手 严 禁 影 响 犬 只 行 为 , 同 时 另 一 犬 只 进 行 其 服 从 项 目 1-6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指 导 手 引 导 或 暗 中 帮 助 犬 只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 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坐 起 或 站 起 來 但 停 留 在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仍 然 会 给 予 此 项 目 一 部 份 分 数 , 如 果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三 项 目 前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超 过 3 米 , 本 项 将 得 到 0 分 。 如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三 项 目 後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会 给 予 本 项 部 份 分 数 。 如 果 在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时 它 走 向 指 导 手 , 最 高 刑 罚 是 3 分 。

IPO1 护 卫 犬 一 级 丙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搜索靶手

5分


第二项目:

监察吠叫

10分


第三项目:

靶手逃跑截击

20分


第四项目:

监视中还击

35分


第五项目:

长距離攻擊

30分


总分

 

100


在 赛 场 上 依 照 场 地 的 长 度 以 ” 之 字 形 ” 竖 立 了 六 个 帐 蓬 , 每 边 竖 立 三 个 ( 请 见图 ) , 场 地 上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必 需 以 粉 笔 或 油 漆 定 位 , 让 指 导 手 、 裁 判 、 和 靶 手 清 晰 看 见 。

靶 手 必 需 穿 戴 防 抓 裤 、 手 靶 、 及 软 棍 。 手 靶 必 需 内 藏 硬 胆 , 靶 套 必 需 以 天 然 颜 色 的 麻 质 制 造 。 如 果 靶 手 在 监 视 项 目 中 需 要 提 防 犯 规 犬 只 , 靶 手 不 需 要 站 定 , 但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威 胁 或 侵 略 性 动 作 。 靶 手 必 需 以 手 靶 保 护 身 体 。 指 导 手 在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时 有 权 决 定 以 那 种 方 式 拿 下 靶 手 的 软 棍 。 ( 请 参 考 常 务 中 的 赛 事 靶 手 规 章 )

在 赛 事 中 主 办 方 可 以 在 所 有 级 別 中 都 雇 用 同 一 靶 手 , 但 当 在 同 一 等 级 中 的 参 赛 犬 只 超 过 五 头时 , 主 办 方 必 需 雇 用 多 一 位 靶 手 。 所 有 同 一 等 级 中 的 参 赛 犬 只 必 需 以 一 样 的 靶 手 测 试 。

失 去 控 制 的 犬 只 , 即 是 咬 住 靶 手 不 放 或 需 要 指 导 手 出 手 将 犬 只 拉 开 才 会 放 口( 触 碰犬 只 ) , 或 咬 住 靶 手 手 靶 以 外 的 身 体 部 位 , 必 需 被 取 消 资 格 , 在 这 情 况下 没 有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的 等 级 。

所 有 在 护 卫 项 目 失 败 或 被 驱 逐 逃 跑 的 犬 只 会 立 即 被 终 止 护 卫 部 份 , 这 些 犬 只不 能 获 得 护 卫 部 份 的 评 分 , 但 必 需 得 到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的 等 级 。

“ 放 ” 的 口 令 可 以 在 所 有 护 卫 项 目 中 用 一 次 , 释 放 的 评 估 及 扣 分 系 统 请 参 考以 下 表 格 :

缓 慢 释 放

第 一 次 附加 口 令 ,犬 只 隨 即 释 放

第 一 次 附加 口 令, 犬 只 缓 慢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隨 即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缓 慢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後 仍 不 释 放

扣0.5-3.0分

扣3.0分

扣3.5-6.0分

扣6.0分

扣6.5-9.0分

取消资格

1. 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搜 索 ” 和 ” 來 ” ( “ 來 ” 的 指 令 可 以 连 结 犬 儿 的 名 字 一 起 使 用 )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靶 手 躲 藏 在 最 後 一 个 帐 蓬 之 中 , 在 犬 只 视 钱 以 外 。 犬 只 必 需 搜 索 两 个 帐 蓬 。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从 基 本 姿 势 站 在 第 四 和 第 五 帐 蓬 之 间 , 举 手 望 向 裁 判 表 示 做 好 开 赛 准 备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丙 部 份 正 式 开 始 。 指 导 手 下 令 ” 搜 索 ” 并 同 时 用 手 ( 左 或 右 ) 指 向 第 五 帐 蓬 , 犬 只 迅 速 离 开 指 导 手 有 目 的 地 跑 向 指 定 帐 蓬 , 并 紧 贴 及 专 注 地 环 绕 帐 蓬 。 当 犬 只 搜 过 帐 蓬 後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, 然 後 在 犬 只 仍 在 跑 向 指 导 手 时 发 出 ” 搜 索 ” 口 令 指 示 它 搜 索 下 一 帐 蓬 。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在 赛 场 上 的 假 想 中 线 前 进 , 指 导 手 在 搜 索 靶 手 项 目 时 不 准 离 开 中 线 , 犬 只 在 每 次 搜 索 时 必 需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跑 过 。 当 犬 只 跑 到 靶 手 帐 蓬 时 指 导 手 需 要 站 定 , 这 时 候 指 导 手 不 能 再 发 出 任 何 口 令 。

丙.) 评 估 : 操 控 上 的 失 误 、 缓 慢 及 无 目 标 的 搜 索 、 环 绕 帐 蓬 拐 弯 太 宽 或 缺 乏 专 注 力 , 均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來 ” 和 ” 靠 “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犬 只 必 需 活 跃 和 专 注 地 向 靶 手 对 抗 并 不 停 吠 叫 。 犬 只 严 禁 跳 高 、 触 碰 、 及 咬 噬 靶 手 , 当 犬 只 吠 了 约 20 秒 後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來 到 离 帐 蓬 约 5 步 的 指 定 地 点 站 定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只 从 帐 蓬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吠 叫 和 监 察 中 的 失 误 , 犬 只 受 到 裁 判 或 步 近 中 的 指 导 手 影 响 分 神 ,都 会 被 扣 分 。 连 续 不 断 的 吠 叫 可 获 5 分 , 弱 势 的 吠 叫 会 被 扣 除 2 分 , 如 果 犬 只 不 吠 叫 但 活 跃 专 注 , 和 严 密 地 监 察 靶 手 , 这 样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 犬 只 如 果 搔 擾 靶 手 , 例 如 撞 击 、 跳 起 等 , 将 被 扣 2 分 , 犬 只 对 靶 手 的 过 份 咬 噬 最 高 刑 罚 是 扣 除 9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裁 判 指 示 指 导 手 从 中 线 走 到 帐 蓬 前 离 开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次 下 令 犬 只 搜 索 靶 手 帐 蓬 , 如 果 这 次 犬 只 逗 留 在 靶 手 处 , 护 卫 部 份 仍 可 继 续 进 行 , 但 监 察 吠 叫 一 项 会 被 判 为 “insufficient” ” 不 合 格 “ , 如 果 犬 只 不 愿 合 作 或 再 次 离 开 靶 手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帐 蓬 时 自 动 返 回 他 / 她 身 旁 , 或 犬 只 在 指 导 手 下 令 返 回 前 回 到 指 导 手 身 边 , 监 察 吠 叫 一 项 将 被 判 不 合 格 但 会 得 到 部 份 分 数 。

3.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和 ” 放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下 令 靶 手 步 出 帐 蓬 。 靶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走到 指 定 位 置 预 备 逃 跑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带 犬 隨 行 到 指 定 地 点 , 并 命 令 犬 只 卧 下 准 备 截 击 。 犬 只 和 靶 手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5 步 。 指 导 手 离 开 正 在 卧 下 监 视 靶 手 的 犬 只 , 步 入 帐 蓬 中 , 但 仍 然 观 看 着 犬 儿 、 裁 判 、 和 靶 手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靶 手 逃 跑 , 犬 只 必 需 立 即 自 动 以 飞 扑 咬 噬 方 式 亳 不 犹 豫 地 阻 止 靶 手 逃 跑 , 犬 只 只 能 咬 噬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,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

丙.) 评 估 : 截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进 攻 缺 乏 力 量 、 阻 止 靶 手 逃 走 时 不 够 效 率 、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保 持 卧 下 或 蹲 坐 , 或 在 靶 手 跑 出 20 步 之 後 仍 然 未 能 将 其 咬 捕 , 护 卫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4. 3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放 ”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犬 只 放 口 後 约 5 秒 , 裁 判 示 意 靶 手 向 犬 只 还 击 。 犬 只 必 需 立 即 自 动 咬 噬 靶 手 保 护 自 己 , 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靶 手 立 即 向 其 压 迫 , 并 打 击 两 棍 , 软 棍 应 打 击 在 犬 只 肩 膊 的 肩 胛 位 置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靶 手 保 留 软 棍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5. 3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攻 击 ” , 和 ” 放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步 至 赛 场 上 的 中 线 指 定 位 置 , 与 第 一 帐 蓬 平 行 ,指 导 手 可 以 拿 着 犬 只 的 颈 环 但 禁 止 剌 激 犬 只 。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, 靶 手 从 第 六 帐 蓬 行 出 至 赛 场 中 线 , 然 後 跑 向 指 导 手 及 犬 只 挑 战 及 用 软 棍 作 出 正 面 攻 击 , 靶 手 不 断 向 前 冲 , 而 且 大 声 叫 喊 并 作 出 强 烈 的 威 胁 动 作 。 当 靶 手 跑 到 大 约 离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约 30-40 步 距 离 时 , 裁 判 指 示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只 ” 攻 击 ” 并 将 其 放 出 。 犬 只 立 即 亳 不 犹 豫 地 向 靶 手 疾 奔 , 以 爆 炸 性 的 咬 捕 停 止 靶 手 进 攻 。

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站 定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停 止 攻 势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直 接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指 导 手 把 靶 手 的 软 棍 拿 下 。

指 导 手 令 犬 儿 隨 行 至 靶 手 右 侧 , 使 犬 儿 位 於 靶 手 和 指 导 手 之 间 , 然 後 发 出 ”送 ” 的 口 令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约 20 步 到 裁 判 跟 前 , 在 侧 旁 押 送 时 犬 只 必 需 专 注 看 紧 靶 手 , 犬 只 不 能 搔 擾 、 跳 上 、 或 咬 噬 靶 手 。 大 家 來 到 裁 判 跟 前 後 , 指 导 手 将 软 棍 遞 交 裁 判 并 报 告 护 卫 部 份 完 成 。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将 犬 儿 用 牵 引 带 扣 好 。

丙.) 评 估 : 攻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
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( 比 利 时 ) 翻 释 成 中 文

IPO2 护 卫 犬 二 级

分为:

甲部份

100 分


 

乙部份

100 分


 

丙部份

100 分


 

总分:

300 分

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甲 部 份

路 程 由 陌 坐 人 踩 踏 , 最 少 400 步 , 3 节 路 段 , 2 个 转 角 ( 约 90 度 ) , 2 件 失 物 ,最 少 30 分 钟 持 久 , 犬 只 有 15 分 钟 时 间 找 出 路 程

正确找出路程:

80 分

失物(10+10)

20 分

总分

100 分


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決 定 路 程 的 模 式 , 追 踪 场 的 地 势 必 需 受 到 考 虑 。 每 头 赛 犬 的 路 程 都 应 不 同 , 失 物 和 转 角 严 禁 在 每 一 路 程 都 位 於 同 一 距 离 。 起 点 应 以 指 示 杆 作 明 確 标 记 , 指 示 杆 应 插 在 起 点 的 左 侧 地 上 。

当 所 有 路 程 都 踩 踏 好 後 , 裁 判 会 再 让 指 导 手 抽 签 決 定 追 踪 的 先 後 。

踏 路 員 在 踏 路 前 必 需 先 将 失 物 向 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展 示 , 只 有 擦 好 踏 路員 气 味 的 失 物 ( 起 码 30 分 钟 持 久 ) 才 能 够 被 使 用 。 踏 路 員 在 起 点 逗 留 片 刻 後 便 开 始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裁 判 指 定 的 方 向 前 进 , 转 角 亦 是 以 正 常 速 度 踩 踏 , 第 一 件 失 物 应 最 少 在 100 步 後 放 置 於 第 一 或 第 二 路 段 , 第 二 件 失 物 应 放 置 於 第 二 或 第 三 路 段 , 而 第 三 件 失 物 应 放 置 於 最 後 路 段 的 终 点 。 失 物 应 由 踏 路 员 在 步 行 期 间 放 置 於 路 程 上 , 当 踏 路 员 在 路 程 终 点 放 置 好 最 後 一 件 失 物 後 , 他 必 需 继 续 向 前 步 行 多 几 步 。 不 同 种 类 的 失 物 都 需 要 被 用 於 同 一 路 程 ( 例 如 皮 革 、 布 料 、 木 材 ) 。 失 物 的 尺 寸 不 可 超 过 长 度 10 公 分 , 阔 度 2-3 公 分 , 和 厚 度 0.5-1 公 分 。 它 门 的 颜 色 不 可 在 追 踪 地 质 上 太 显 眼 , 所 有 失 物 必 需 划 以 号 码 作 记 认 , 失 物 上 的 号 码 必 需 跟 起 点 指 示 杆 号 码 相 同 。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必 需 在 踏 路 时 停 留 在 视 线 以 外 地 方 。

当 犬 只 在 追 踪 時 , 裁 判 、 踏 路 员 、 及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走 到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有 权 作 追 踪 的 地 方 上 。

甲.) 口 令 : “ 追 踪 ”
“ 追 踪 ” 的 口 令 能 在 起 点 和 在 第 一 与 第 二 失 物 显 示 後 运 用 。

乙.) 追 踪 环 节 叙 述 : 指 导 手 准 备 好 賽 犬 进 行 追 踪 。 犬 只 可 以 作 无 追 踪 绳 或 戴 有10 米 追 踪 绳 追 踪 。 在 追 踪 時 候 , 10 米 追 踪 绳 可 經 犬 儿 背 部 、 侧 旁 、 前 腿 、 或 後 腿 穿 過 。 追 踪 绳 可 直 接 扣 在 鏈 环 的 紧 环 上 , 或 扣 在 追 踪 吊 带 ( 賽 事 中 许 可 的 追 踪 吊 带 包 括 追 踪 肩 带 或 追 踪 腰 带 , 但 不 能 有 额 外 附 加 配 件 ) 。 当 被 工 作 人 员 召 唤 時 , 指 导 手 带 犬 在 左 侧 隨 行 到 裁 判 面 前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( 如 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)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指 导 手 需 向 裁 判 表 明 赛 犬 将 会 以 什 麽 方 式 显 示 失 物 (拾 起 或指 示 ) 。 在 追 踪 前 , 起 点 上 , 和 在 追 踪 时 任 何 对 犬 只 的 压 力 影 响 均 绝 对 禁 止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慢 慢 带 同 赛 犬 平 静 地 到 起 点 , 然 後 开 始 进 行 追 踪 。

犬 只 需 要 在 起 点 冷 静 和 集 中 地 以 鼻 子 深 入 探 索 , 接 著 犬 只 必 需 继 续 以 深 鼻 速 度 平 稳 地 寻 找 气 味 。 指 导 手 跟 隨 在 賽 犬 以 後 10 米 追 踪 绳 的 末 端 ,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无 绳 追 踪 , 在 賽 事 进 行 中 指 导 手 仍 需 与 賽 犬 保 持 10 米 的 距 离 。 追 踪 绳 在 賽 事 中 允 许 被 松 弛 拿 著 , 不 一 定 要 鏰 直 , 但 指 导 手 必 需 用 手 拿 稳 追 踪 绳 。 犬 只 必 需 有 信 心 地 找 出 转 角 ,在 成 功 找 出 转 角 後 , 犬 儿 必 需 继 续 保 持 一 贯 速 度 前 进 。 当 犬 只 到 达 失 物 時 它 必 需 立 即 将 其 有 信 心 地 拾 起 或 指 示 , 无 需 指 导 手 帮 助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是 拾 起 , 犬 只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可 以 站 立 、 蹲 坐 、 或 回 到 指 导 手 跟 前 , 犬 儿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继 续 向 前 走 或 伏 下 是 违 例 的 行 为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犬 只 指 示 失 物 , 犬 只 在 指 示 时 可 站 立 、 蹲 坐 、 或 伏 下 , 犬 只 允 许 在 指 示 不 同 失 物 时 交 替 使 用 这 三 种 位 置 。 当 犬 儿 指 示 了 失 物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隨 即 放 下 追 踪 绳 , 然 後 步 至 犬 儿 身 旁 。 指 导 手 把 失 物 拾 起 并 将 其 高 举 示 以 裁 判 已 找 到 失 物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拾 起 追 踪 绳 命 令 犬 儿 繼 續 追 踪 。 当 犬 只 完 成 整 个 路 程 时 , 指 导 手 必 需 将 搜 获 的 失 物 向 裁 判 展 示 。

丙.) 评 估 : 追 踪 时 的 速 度 不 是 评 分 中 的 因 素 , 但 犬 只 在 工 作 时 必 需 表 現 得 情 神集 中 、 速 度 平 均 、 有 说 服 力 地 将 路 程 找 出 , 而 且 态 度 愉 快 放 松 。 犬 儿 侧 头 探 测 路 段 气 味 不 算 违 规 , 但 犬 只 不 应 离 开 路 段 。 无 目 的 地 乱 走 、 鼻 子 抬 高 、 大 小 便 、 在 转 角 时 绕 圈 、 指 导 手 不 停 鼓 励 、 以 追 踪 绳 指 引 、 或 在 路 程 和 失 物 时 的 口 令 帮 助 、 错 过 失 物 和 错 误 显 示 失 物 , 都 属 於 违 规 行 为 而 且 将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离 开 路 程 超 过 了 追 踪 绳 的 长 度 ( 10 米 ) ,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只 要 离 开 路 程 而 指 导 手 制 止 它 前 进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跟 隨 犬 儿 , 如 果 指 导 手 无 法 尊 从 裁 判 的 指 示 ,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路 程 上 追 踪 了 15 分 钟 後 仍 然 未 能 完 成 , 裁 判 将 会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。 犬 儿 在 被 终 止 前 的 表 現 将 被 裁 判 評 分 。

如 果 犬 只 在 遇 到 失 物 时 出 现 两 种 行 为 , 即 是 说 犬 只 在 追 踪 过 程 中 把 失 物 拾 起但 又 指 示 失 物 , 这 属 於 违 规 。 失 物 的 得 分 只 会 被 判 到 指 导 手 在 一 开 始 向 裁 判 報 到 时 宣 報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。 违 规 的 拾 起 或 指 示 将 会 影 响 到 其 路 段 的 評 分 。

没 有 被 指 示 或 拾 起 的 失 物 将 不 会 获 得 任 何 分 数 。

分 数 在 每 一 路 段 上 的 分 布 应 反 映 该 路 段 的 长 度 与 难 度 , 每 个 路 段 都 以 分 数 及等 级 作 评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停 止 追 踪 ( 在 同 一 地 点 徘 徊 而 不 用 鼻 子 工 作 ) ,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, 即 使 犬 儿 仍 未 离 开 路 程 。

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乙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无绳隨行

10分

第二项目:

隨行中蹲坐

10分

第三项目:

隨行中卧下後前來

10分

第四项目:

隨行中站立

10分

第五项目:

平地拾物

10分

第六项目:

跨栏拾物

15分

第七项目:

攀墙拾物

15分

第八项目:

前进

10分

第九项目:

卧下停留

10分

总分


 

100分


在 服 从 环 节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( 如 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)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服 从 环 节 必 定 是 两 位 指 导 手 携 同 两 头 赛 犬 在 赛 场 上 同 时 进 行 , 在 场 刊 中 单 数 的 一 组 先 演 示 无 绳 隨 行 , 双 数 的 一 组 先 进 行 伏 下 停 留 。

裁 判 在 每 个 项 目 会 给 予 指 导 手 开 始 的 指 示 。 所 有 项 目 中 的 动 作 如 迴 转 、 停 步 、 变 速 等 , 都 不 需 裁 判 的 指 示 进 行 。

口 令 已 經 在 之 前 题 过 。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,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( 释 者 注 :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 得 一 个 单 声 ,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,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”Revier”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。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”Vooruit”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”Voor” 和 ”Uit” 组 成 。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「 搜 索 」 、 「 隨 行 」 、 「 前 进 」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) 。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。 同 一 口 令 必 需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然 不 作 出 项 目 中 的 指 定 动 作 , 这 项 目 将 会 被 作 废 而 没 有 评 分 。 在 前 來 的 动 作 中 , 指 导 手 可 以 用 犬 儿 的 名 字 代 替 ” 前 來 ” 的 口 令 , 但 如 果 指 导 手 同 时 将 犬 儿 的 名 字 与 任 何 口 令 连 结 使 用 , 这 会 被 当 作 双 重 口 令 而 扣 分 。

在 基 本 姿 势 中 犬 只 应 准 确 而 靠 近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的 左 腿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 每 一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及 结 束 ,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指 导 手 只 有 一 次 机 会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对 犬 儿 简 短 的 表 扬 只 允 许 在 每 个 项 目 结 速 後 的 基 本 姿 势 中 , 在 表 扬 过 後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中 , 在 表 扬 与 开 始 下 一 项 目 之 间 必 需 有 一 明 显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

每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发 展 下 去 , 在 项 目 二 、 三 、 四 、 和 八 , 指 导 手 必 需 步 出 最 少 1 0 步 或 最 多 15 步 後 才 发 出 项 目 所 需 的 口 令 。 在 所 有 前 來 至 返 回 , 与 指 导 手 需 回 到 犬 儿 在 蹲 坐 、 站 立 、 或 卧 下 的 项 目 , 当 中 必 需 有 明 显 的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 当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儿 身 边 时 , 他 / 她 可 以 从 犬 只 前 方 或 绕 到 其 後 方 步 近 。

正 确 的 隨 行 应 该 在 所 有 项 目 之 间 亦 清 晰 表 现 出 來 。 在 指 导 手 拿 起 哑 铃 时 犬 只必 需 跟 隨 在 旁 , 在 拾 物 项 目 中 指 导 手 严 禁 与 犬 儿 玩 耍 或 激 发 其 动 力 。

迴 转 是 左 迴 转 , 犬 只 可 以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右 侧 , 或 贴 著 左 侧 摆 回 來 , 但 犬 只 在 整 场 賽 事 当 中 必 需 保 持 同 一 回 转 方 式 。

在 返 回 动 作 时 指 导 手 可 以 选 择 犬 只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後 侧 , 或 选 择 左 摆 返 回 。

跳 栏 的 高 度 是 100 公 分 , 宽 度 150 公 分 。 板 墙 包 括 两 块 191 公 分 高 和 150 公 分 阔 的 木 板 , 两 板 在 顶 部 连 结 起 來 , 板 墙 离 地 的 垂 直 高 度 是 180 公 分 , 板 墙 的 两 边 必 需 包 有 防 滑 物 料 ( 如 人 造 草 皮 或 防 水 地 毯 ) , 三 条 防 滑 横 木 ( 约 24/48 毫 米 ) 应 固 定 在 板 场 的 上 半 部 。 所 有 参 赛 的 犬 只 必 需 跳 过 同 样 的 障 礙 。

在 拾 物 项 目 中 赛 制 只 允 许 木 造 哑 铃 , 赛 事 主 办 方 必 需 提 供 賽 制 指 定 的 哑 铃 ( 重量 : 在 平 地 – 1000 克 , 跳 栏 / 板 墙 – 650 克 ) 。 赛 事 主 办 方 所 提 供 的 哑 铃 必 需 采 用 於 所 有 参 赛 者 , 指 导 手 严 禁 在 拾 物 项 目 之 前 让 犬 只 咬 取 哑 铃 或 将 哑 铃 放 置 於 犬 只 口 中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忘 记 了 演 示 赛 事 其 中 项 目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补 充 演 示 该 项 目 ,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扣 分 。

1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: “ 隨 行 ”
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,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。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服 从 环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” 隨 行 ” , 犬 儿 专 注 地 、 愉 快 地 、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,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需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。 在 人 犬 在 隨 行 的 同 时 场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出 两 下 口 径 6 毫 米 的 枪 声 , 每 枪 双 隔 5 秒 , 开 枪 的 地 点 应 距 离 犬 只 最 少 15 步 , 犬 儿 对 枪 声 必 需 没 有 任 何 反 应 。 指 导 手 必 需 向 前 直 行 50 步 ,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-15 步 ,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需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(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) ,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需 直 接 ,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,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, 作 出 右 转 , 走 出 15-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, 又 走 出 15-20 步 後 迴 转 , 迴 转 後 向 前 走 出 7-10 步 後 站 定 ,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, 犬 只 必 需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,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。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, 然 後 左 转 , 行 向 由 四 个 人 组 成 的 流 动 群 众 , 在 人 群 中 , 指 导 手 必 需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,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, 指 导 手 必 需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,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。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回 到 起 点 , 然 後 以 基 本 姿 势 完 成 隨 行 项 目 。

丙.) 评 估 (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) : 超 前 、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、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、 缓 慢 或 由迟 疑 的 蹲 坐 、 从 复 指 令 、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、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“ 隨 行 ” 和 “ 坐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坐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坐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蹲 坐 、 蹲 坐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都 会 被 扣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卧 下 或 站 立 代 替 蹲 坐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3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, ” 來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伏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伏 下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使 用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, 犬 只 必 需 愉 快 地 、 快 速 地 、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卧 下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缓 慢 的 前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站 立 或 蹲 坐 代 替 卧 下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4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站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站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站 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把 口 令 拉 长 、 站 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站 立 後 偷 步 、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犬 儿 表 現 忧 心 、 返 回 时 缓 慢 坐 下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蹲 坐 或 卧 下 代 替 站 立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5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, 指 导 手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1000 克 ) 抛 出 约 10 步 距 离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即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出 ,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前 來 、 把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得 下 够 远 , 或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, 如 果 犬 只 不 拾 回 哑 铃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判 予 0 分 。

6. ( 100 )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跳 ” 、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以 基 本 姿 势 面 向 跳 栏 , 距 离 约 5 步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到 跳 栏 的 另 一 边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跳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都 快 速 直 接 地 跨 过 跳 栏 ,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必 需 在 犬 只 跳 过 栏 时 发 出 , 犬 儿 跳 过 栏 後 直 接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再 次 跨 栏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和 跨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跨 回 和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犬 只 如 果 碰 到 跳 栏 最 高 刑 罚 是 每 次 扣 1 分 , 犬 只 如 果 践 踏 跳 栏 最 高 刑 罚 会 扣 2 分 。

跨 栏 拾 物 的 分 数 分 布 :

跨出

拾物

跨回

5分

5分

5分

当 以 上 三 个 动 作 中 ( 跨 出 - 拾 物 - 跨 回 ) 的 最 少 两 个 动 作 得 到 完 成 後 , 跨 栏 拾 物 一 项 才 会 获 得 部 份 得 分 。

两次跨栏完美無瑕,拾物无犯错

15分

犬只拒绝跨出或跨回其中一个动作,拾物无犯错

10分

两次跨栏完美無瑕,犬只拒绝拾物

10分

如 果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出 後 , 哑 铃 滚 到 栏 边 一 侧 ( 过 左 、 过 右 、 离 跳 栏 太 近 ) 或 难 以 让 犬 儿 看 见 , 指 导 手 有 权 询 问 裁 判 给 予 准 许 让 其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或 裁 判 可 提 意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失 分 。 在 指 导 手 从 新 拾 起 哑 铃 准 备 再 次 抛 掷 时 , 犬 儿 应 该 保 持 蹲 坐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。

7. ( 180 )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攀 ” 、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以 基 本 姿 势 面 向 板 墙 , 距 离 约 5 步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到 板 墙 的 另 一 边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跳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都 快 速 直 接 地 攀 过 板 墙 ,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必 需 在 犬 只 攀 过 板 墙 时 发 出 , 犬 儿 攀 过 板 墙 後 直 接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再 次 攀 过 板 墙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和 攀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攀 回 和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攀 墙 拾 物 的 分 数 分 布 :

攀出

拾物

攀回

5分

5分

5分

当 以 上 三 个 动 作 中 ( 攀 出 - 拾 物 - 攀 回 ) 的 最 少 两 个 动 作 得 到 完 成 後 , 攀 墙 拾 物一 项 才 会 获 得 部 份 得 分 。

两次攀墙完美無瑕,拾物无犯错

15分

犬只拒绝攀出或攀回其中一个动作,拾物无犯错

10分

两次攀墙完美無瑕,犬只拒绝拾物

10分

如 果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出 後 , 哑 铃 滚 到 板 墙 边 一 侧 ( 过 左 、 过 右 、 离 板 墙 太 近 ) 或 难 以 让 犬 儿 看 见 , 指 导 手 有 权 询 问 裁 判 给 予 准 许 让 其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或 裁 判 可 提 意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失 分 。 在 指 导 手 从 新 拾 起 哑 铃 准 备 再 次 抛 掷 时 , 犬 儿 应 该 保 持 蹲 坐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。

8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前 进 ” 、 ” 卧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裁 判 指 示 的 方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前 进 ” 的 口 令 并 站 定 , 同 时 提 手 向 前 指 出 ( 只 允 许 一 次 ) 然 後 停 下 來 。 犬 只 必 需 隨 即 向 前 有 目 标 地 以 高 速 直 线 疾 跑 最 少 30 步 距 离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卧 下 ,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犬 儿 卧 下 後 才 将 之 前 伸 出 的 手 放 下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犬 只 超 前 、 犬 只 前 进 速 度 缓 慢 、 前 进 时 偏 侧 、 前 进距 离 太 短 、 犬 只 卧 下 时 犹 豫 或 太 早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 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

9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卧 ” 和 ” 靠 “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另 一 犬 只 开 始 其 服 从 项 目 前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在 裁 判 指 定 的 地 点 以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使 犬 只 ” 卧 下 ” , 指 导 手 不 能 给 犬 只 留 下 牵 引 帶 或 任 何 物 件 , 然 後 指 导 手 离 开 犬 儿 最 少 30 步 的 距 离 , 不 准 转 头 观 看 犬 儿 , 指 导 手 行 到 一 个 指 定 地 点 ( 帐 蓬 ) 後 隐 藏 身 体 。 犬 只 必 需 在 卧 下 地 点 保 持 平 静 , 指 导 手 严 禁 影 响 犬 只 行 为 , 同 时 另 一 犬 只 进 行 其 服 从 项 目 1-7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指 导 手 引 导 或 暗 中 帮 助 犬 只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坐 起 或 站 起 來 但 停 留 在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仍 然 会 给 予 此 项 目 一 部 份 分 数 , 如 果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五 项 目 前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超 过 3 米 , 本 项 将 得 到 0 分 。 如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五 项 目 後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会 给 予 本 项 部 份 分 数 。 如 果 在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时 它 走 向 指 导 手 , 最 高 刑 罚 是 3 分 。

IPO2 护 卫 犬 二 级 丙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搜索靶手

5分

第二项目:

监察吠叫

10分

第三项目:

靶手逃跑截击

10分

第四项目:

监视中还击

20分

第五项目:

背後押送

5分

第六项目:

背後押送时迎击

30分

第七项目:

长距離攻擊

20分

总分


 

100分


在 赛 场 上 依 照 场 地 的 长 度 以 ” 之 字 形 ” 竖 立 了 六 个 帐 蓬 , 每 边 竖 立 三 个 ( 请 见 图 ) , 场 地 上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必 需 以 粉 笔 或 油 漆 定 位 , 让 指 导 手 、 裁 判 、 和 靶 手 清 晰 看 见 。

靶 手 必 需 穿 戴 防 抓 裤 、 手 靶 、 及 软 棍 。 手 靶 必 需 内 藏 硬 胆 , 靶 套 必 需 以 天 然 颜 色 的 麻 质 制 造 。 如 果 靶 手 在 监 视 项 目 中 需 要 提 防 犯 规 犬 只 , 靶 手 不 需 要 站 定 , 但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威 胁 或 侵 略 性 动 作 。 靶 手 必 需 以 手 靶 保 护 身 体 。 指 导 手 在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时 有 权 决 定 以 那 种 方 式 拿 下 靶 手 的 软 棍 。 ( 请 参 考 常 务 中 的 赛 事 靶 手 规 章 )

在 赛 事 中 主 办 方 可 以 在 所 有 级 別 中 都 雇 用 同 一 靶 手 , 但 当 在 同 一 等 级 中 的 参 赛 犬 只 超 过 五 头 时 , 主 办 方 必 需 雇 用 多 一 位 靶 手 。 所 有 同 一 等 级 中 的 参 赛 犬 只 必 需 以 一 样 的 靶 手 测 试 。

失 去 控 制 的 犬 只 , 即 是 咬 住 靶 手 不 放 或 需 要 指 导 手 出 手 将 犬 只 拉 开 才 会 放 口 ( 触 碰 犬 只 ) , 或 咬 住 靶 手 手 靶 以 外 的 身 体 部 位 , 必 需 被 取 消 资 格 , 在 这 情 况 下 没 有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的 等 级 。

所 有 在 护 卫 项 目 失 败 或 被 驱 逐 逃 跑 的 犬 只 会 立 即 被 终 止 护 卫 部 份 , 这 些 犬 只不 能 获 得 护 卫 部 份 的 评 分 , 但 必 需 得 到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的 等 级 。

“ 放 ” 的 口 令 可 以 在 所 有 护 卫 项 目 中 用 一 次 , 释 放 的 评 估 及 扣 分 系 统 请 参 考 以 下 表 格 :

缓 慢 释 放

第 一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隨 即 释 放

第 一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缓 慢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隨 即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缓 慢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後 仍 不 释 放

扣0.5-3.0分

扣3.0分

扣3.5-6.0分

扣6.0分

扣6.5-9.0分

取消资格

1. 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搜 索 ” 和 ” 來 ” ( “ 來 ” 的 指 令 可 以 连 结 犬 儿 的 名 字 一 起 使 用 )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靶 手 躲 藏 在 最 後 一 个 帐 蓬 之 中 , 在 犬 只 视 钱 以 外 。 犬 只 必 需 搜 索 四 个 帐 蓬 。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从 基 本 姿 势 站 在 第 二 和 第 三 帐 蓬 之 间 , 举 手 望 向 裁 判 表 示 做 好 开 赛 准 备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丙 部 份 正 式 开 始 。 指 导 手 下 令 ” 搜 索 ” 并 同 时 用 手 ( 左 或 右 ) 指 向 第 三 帐 蓬 , 犬 只 迅 速 离 开 指 导 手 有 目 的 地 跑 向 指 定 帐 蓬 , 并 紧 贴 及 专 注 地 环 绕 帐 蓬 。 当 犬 只 搜 过 帐 蓬 後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, 然 後 在 犬 只 仍 在 跑 向 指 导 手 时 发 出 ” 搜 索 ” 口 令 指 示 它 搜 索 下 一 帐 蓬 。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在 赛 场 上 的 假 想 中 线 前 进 , 指 导 手 在 搜 索 靶 手 项 目 时 不 准 离 开 中 线 , 犬 只 在 每 次 搜 索 时 必 需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跑 过 。 当 犬 只 跑 到 靶 手 帐 蓬 时 指 导 手 需 要 站 定 , 这 时 候 指 导 手 不 能 再 发 出 任 何 口 令 。

丙.) 评 估 : 操 控 上 的 失 误 、 缓 慢 及 无 目 标 的 搜 索 、 环 绕 帐 蓬 拐 弯 太 宽 或 缺 乏 专注 力 , 均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來 ” 和 ” 靠 “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犬 只 必 需 活 跃 和 专 注 地 向 靶 手 对 抗 并 不 停 吠 叫 。 犬 只 严 禁 跳 高 、 触 碰 、 及 咬 噬 靶 手 , 当 犬 只 吠 了 约 20 秒 後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來 到 离 帐 蓬 约 5 步 的 指 定 地 点 站 定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只 从 帐 蓬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吠 叫 和 监 察 中 的 失 误 , 犬 只 受 到 裁 判 或 步 近 中 的 指 导 手 影 响 分 神 ,都 会 被 扣 分 。 连 续 不 断 的 吠 叫 可 获 5 分 , 弱 势 的 吠 叫 会 被 扣 除 2 分 , 如 果 犬 只 不 吠 叫 但 活 跃 专 注 , 和 严 密 地 监 察 靶 手 , 这 样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 犬 只 如 果 搔 擾 靶 手 , 例 如 撞 击 、 跳 起 等 , 将 被 扣 2 分 , 犬 只 对 靶 手 的 过 份 咬 噬 最 高 刑 罚 是 扣 除 9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裁 判 指 示 指 导 手 从 中 线 走 到 帐 蓬 前 离 开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次 下 令 犬 只 搜 索 靶 手 帐 蓬 , 如 果 这 次 犬 只 逗 留 在 靶 手 处 , 护 卫 部 份 仍 可 继 续 进 行 , 但 监 察 吠 叫 一 项 会 被 判 为 “insufficient” ” 不 合 格 ” , 如 果 犬 只 不 愿 合 作 或 再 次 离 开 靶 手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帐 蓬 时 自 动 返 回 他 / 她 身 旁 , 或 犬 只 在 指 导 手 下 令 返 回 前 回 到 指 导 手 身 边 , 监 察 吠 叫 一 项 将 被 判 不 合 格 但 会 得 到 部 份 分 数 。

3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和 ” 放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下 令 靶 手 步 出 帐 蓬 。 靶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走到 指 定 位 置 预 备 逃 跑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带 犬 隨 行 到 指 定 地 点 , 并 命 令 犬 只 卧 下 准 备 截 击 。 犬 只 和 靶 手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5 步 。 指 导 手 离 开 正 在 卧 下 监 视 靶 手 的 犬 只 , 步 入 帐 蓬 中 , 但 仍 然 观 看 着 犬 儿 、 裁 判 、 和 靶 手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靶 手 逃 跑 , 犬 只 必 需 立 即 自 动 以 飞 扑 咬 噬 方 式 亳 不 犹 豫 地 阻 止 靶 手 逃 跑 , 犬 只 只 能 咬 噬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,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

丙.) 评 估 : 截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进 攻 缺 乏 力 量 、 阻 止 靶 手 逃 走 时 不 够 效 率 、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保 持 卧 下 或 蹲 坐 , 或 在 靶 手 跑 出 20 步 之 後 仍 然 未 能 将 其 咬 捕 , 护 卫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4.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放 ”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犬 只 放 口 後 约 5 秒 , 裁 判 示 意 靶 手 向 犬 只 还 击 。 犬 只 必 需 立即 自 动 咬 噬 靶 手 保 护 自 己 , 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靶 手 立 即 向 其 压 迫 , 并 打 击 两 棍 , 软 棍 应 打 击 在 犬 只 肩 膊 的 肩 胛 位 置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靶 手 保 留 软 棍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5. 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押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押 送 的 路 线 由 裁 判 决 定 。 紧 接 著 前 一 项 目 , 指 导 手 命 令 靶 手 後退 转 身 , 准 备 押 送 约 30 步 距 离 。 指 导 手 令 犬 只 於 左 侧 隨 行 , 跟 着 靶 手 背 後 约 5 步 前 进 , 犬 只 必 需 专 心 注 视 靶 手 , 指 导 手 与 靶 手 之 间 的 距 离 在 整 个 背 後 押 送 全 程 必 需 保 持 5 步 。

丙.) 评 估 : 犬 只 对 靶 手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隨 行 位 置 不 准 确 、 背 後 押 送 距 离 不 正 确 ,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6. 3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放 ” , ” 靠 ” , 和 ” 送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在 背 後 押 送 中 转 身 向 犬 只 迎 击 , 在 无 指 令及 亳 不 犹 豫 下 , 犬 只 必 需 以 爆 炸 性 的 咬 噬 向 靶 手 反 击 , 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站 定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停 止 攻 势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直 接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指 导 手 把 靶 手 的 软 棍 拿 下 。

指 导 手 令 犬 儿 隨 行 至 靶 手 右 侧 , 使 犬 儿 位 於 靶 手 和 指 导 手 之 间 , 然 後 发 出 ” 送 ” 的 口 令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约 20 步 到 裁 判 跟 前 , 在 侧 旁 押 送 时 犬 只 必 需 专 注 看 紧 靶 手 , 犬 只 不 能 搔 擾 、 跳 上 、 或 咬 噬 靶 手 。 大 家 來 到 裁 判 跟 前 後 , 指 导 手 将 软 棍 遞 交 裁 判 并 报 告 护 卫 部 份 前 半 节 完 成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7.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攻 击 ” , 和 ” 放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步 至 赛 场 上 的 中 线 指 定 位 置 , 与 第 一 帐 蓬 平 行 ,指 导 手 可 以 拿 着 犬 只 的 颈 环 但 禁 止 剌 激 犬 只 。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, 靶 手 从 第 六 帐 蓬 跑 出 至 赛 场 中 线 , 并 向 指 导 手 及 犬 只 挑 战 及 用 软 棍 作 出 正 面 攻 击 , 靶 手 不 断 向 前 冲 , 而 且 大 声 叫 喊 并 作 出 强 烈 的 威 胁 动 作 。 当 靶 手 跑 到 大 约 离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约 40-50 步 距 离 时 , 裁 判 指 示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只 ” 攻 击 ” 并 将 其 放 出 。 犬 只 立 即 亳 不 犹 豫 地 向 靶 手 疾 奔 , 以 爆 炸 性 的 咬 捕 停 止 靶 手 进 攻 。

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站 定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停 止 攻 势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直 接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指 导 手 把 靶 手 的 软 棍 拿 下 。

指 导 手 令 犬 儿 隨 行 至 靶 手 右 侧 , 使 犬 儿 位 於 靶 手 和 指 导 手 之 间 , 然 後 发 出 ” 送 ” 的 口 令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约 20 步 到 裁 判 跟 前 , 在 侧 旁 押 送 时 犬 只 必 需 专 注 看 紧 靶 手 , 犬 只 不 能 搔 擾 、 跳 上 、 或 咬 噬 靶 手 。 大 家 來 到 裁 判 跟 前 後 , 指 导 手 将 软 棍 遞 交 裁 判 并 报 告 护 卫 部 份 完 成 。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将 犬 儿 用 牵 引 带 扣 好 。

丙.) 评 估 : 攻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
2008 年 由 Felix Ho 何 斐 然 ( 比 利 时 ) 翻 释 成 中 文IPO3 护 卫 犬 三 级

分为:

甲部份

100 分


 

乙部份

100 分


 

丙部份

100 分


 

总分:

300 分

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甲 部 份

路 程 由 陌 坐 人 踩 踏 , 最 少 600 步 , 5 节 路 段 , 4 个 转 角 ( 约 90 度 ) , 3 件 失 物 ,最 少 60 分 钟 持 久 , 犬 只 有 20 分 钟 时 间 找 出 路 程

正确找出路程:

80 分

失物(7+7+6)

20 分

总分

100 分


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決 定 路 程 的 模 式 , 追 踪 场 的 地 势 必 需 受 到 考 虑 。 每 头赛 犬 的 路 程 都 应 不 同 , 失 物 和 转 角 严 禁 在 每 一 路 程 都 位 於 同 一 距 离 。 起 点 应 以 指 示 杆 作 明 確 标 记 , 指 示 杆 应 插 在 起 点 的 左 侧 地 上 。

当 所 有 路 程 都 踩 踏 好 後 , 裁 判 会 再 让 指 导 手 抽 签 決 定 追 踪 的 先 後 。

踏 路 員 在 踏 路 前 必 需 先 将 失 物 向 裁 判 或 负 责 追 踪 的 人 员 展 示 , 只 有 擦 好 踏 路 員 气 味 的 失 物 ( 起 码 30 分 钟 持 久 ) 才 能 够 被 使 用 。 踏 路 員 在 起 点 逗 留 片 刻 後 便 开 始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裁 判 指 定 的 方 向 前 进 , 转 角 亦 是 以 正 常 速 度 踩 踏 , 第 一 件 失 物 应 最 少 在 100 步 後 放 置 於 第 一 或 第 二 路 段 , 第 二 件 失 物 应 放 置 於 第 二 或 第 三 路 段 , 而 第 三 件 失 物 应 放 置 於 最 後 路 段 的 终 点 。 失 物 应 由 踏 路 员 在 步 行 期 间 放 置 於 路 程 上 , 当 踏 路 员 在 路 程 终 点 放 置 好 最 後 一 件 失 物 後 , 他 必 需 继 续 向 前 步 行 多 几 步 。 不 同 种 类 的 失 物 都 需 要 被 用 於 同 一 路 程 ( 例 如 皮 革 、 布 料 、 木 材 ) 。 失 物 的 尺 寸 不 可 超 过 长 度 10 公 分 , 阔 度 2-3 公 分 , 和 厚 度 0.5-1 公 分 。 它 门 的 颜 色 不 可 在 追 踪 地 质 上 太 显 眼 , 所 有 失 物 必 需 划 以 号 码 作 记 认 , 失 物 上 的 号 码 必 需 跟 起 点 指 示 杆 号 码 相 同 。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必 需 在 踏 路 时 停 留 在 视 线 以 外 地 方 。

当 犬 只 在 追 踪 時 , 裁 判 、 踏 路 员 、 及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走 到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有 权 作 追 踪 的 地 方 上 。

甲.) 建 议 口 令 : “ 追 踪 ”
“ 追 踪 ” 的 口 令 能 在 起 点 和 在 第 一 与 第 二 失 物 显 示 後 运 用 。

乙.) 追 踪 环 节 叙 述 : 指 导 手 准 备 好 賽 犬 进 行 追 踪 。 犬 只 可 以 作 无 追 踪 绳 或 戴 有10 米 追 踪 绳 追 踪 。 在 追 踪 時 候 , 10 米 追 踪 绳 可 經 犬 儿 背 部 、 侧 旁 、 前 腿 、 或 後 腿 穿 過 。 追 踪 绳 可 直 接 扣 在 鏈 环 的 紧 环 上 , 或 扣 在 追 踪 吊 带 ( 賽 事 中 许 可 的 追 踪 吊 带 包 括 追 踪 肩 带 或 追 踪 腰 带 , 但 不 能 有 额 外 附 加 配 件 ) 。 当 被 工 作 人 员 召 唤 時 , 指 导 手 带 犬 在 左 侧 隨 行 到 裁 判 面 前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( 如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),

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指 导 手 需 向 裁 判 表 明 赛 犬 将 会 以 什 麽 方 式 显 示 失 物 ( 拾 起 或 指 示 ) 。 在 追 踪 前 , 起 点 上 , 和 在 追 踪 时 任 何 对 犬 只 的 压 力 影 响 均 绝 对 禁 止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慢 慢 带 同 赛 犬 平 静 地 到 起 点 , 然 後 开 始 进 行 追 踪 。 犬 只 需 要 在 起 点 冷 静 和 集 中 地 以 鼻 子 深 入 探 索 , 接 著 犬 只 必 需 继 续 以 深 鼻 速 度 平 稳 地 寻 找 气 味 。 指 导 手 跟 隨 在 賽 犬 以 後 10 米 追 踪 绳 的 末 端 ,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无 绳 追 踪 , 在 賽 事 进 行 中 指 导 手 仍 需 与 賽 犬 保 持 10 米 的 距 离 。 追 踪 绳 在 賽 事 中 允 许 被 松 弛 拿 著 , 不 一 定 要 鏰 直 , 但 指 导 手 必 需 用 手 拿 稳 追 踪 绳 。 犬 只 必 需 有 信 心 地 找 出 转 角 , 在 成 功 找 出 转 角 後 , 犬 儿 必 需 继 续 保 持 一 贯 速 度 前 进 。 当 犬 只 到 达 失 物 時 它 必 需 立 即 将 其 有 信 心 地 拾 起 或 指 示 , 无 需 指 导 手 帮 助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是 拾 起 , 犬 只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可 以 站 立 、 蹲 坐 、 或 回 到 指 导 手 跟 前 , 犬 儿 在 拾 起 失 物 时 继 续 向 前 走 或 伏 下 是 违 例 的 行 为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选 择 犬 只 指 示 失 物 , 犬 只 在 指 示 时 可 站 立 、 蹲 坐 、 或 伏 下 , 犬 只 允 许 在 指 示 不 同 失 物 时 交 替 使 用 这 三 种 位 置 。 当 犬 儿 指 示 了 失 物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隨 即 放 下 追 踪 绳 , 然 後 步 至 犬 儿 身 旁 。 指 导 手 把 失 物 拾 起 并 将 其 高 举 示 以 裁 判 已 找 到 失 物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拾 起 追 踪 绳 命 令 犬 儿 繼 續 追 踪 。 当 犬 只 完 成 整 个 路 程 时 , 指 导 手 必 需 将 搜 获 的 失 物 向 裁 判 展 示 。

丙.) 评 估 : 追 踪 时 的 速 度 不 是 评 分 中 的 因 素 , 但 犬 只 在 工 作 时 必 需 表 現 得 情 神 集 中 、 速 度 平 均 、 有 说 服 力 地 将 路 程 找 出 , 而 且 态 度 愉 快 放 松 。 犬 儿 侧 头 探 测 路 段 气 味 不 算 违 规 , 但 犬 只 不 应 离 开 路 段 。 无 目 的 地 乱 走 、 鼻 子 抬 高 、 大 小 便 、 在 转 角 时 绕 圈 、 指 导 手 不 停 鼓 励 、 以 追 踪 绳 指 引 、 或 在 路 程 和 失 物 时 的 口 令 帮 助 、 错 过 失 物 和 错 误 显 示 失 物 , 都 属 於 违 规 行 为 而 且 将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离 开 路 程 超 过 了 追 踪 绳 的 长 度 ( 10 米 ) ,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只 要 离 开 路 程 而 指 导 手 制 止 它 前 进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跟 隨 犬 儿 , 如 果 指 导 手 无 法 尊 从 裁 判 的 指 示 , 追 踪 部 份 将 被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路 程 上 追 踪 了 20 分 钟 後 仍 然 未 能 完 成 , 裁 判 将 会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。 犬 儿 在 被 终 止 前 的 表 現 将 被 裁 判 評 分 。

如 果 犬 只 在 遇 到 失 物 时 出 现 两 种 行 为 , 即 是 说 犬 只 在 追 踪 过 程 中 把 失 物 拾 起但 又 指 示 失 物 , 这 属 於 违 规 。 失 物 的 得 分 只 会 被 判 到 指 导 手 在 一 开 始 向 裁 判 報 到 时 宣 報 的 失 物 显 示 方 式 。 违 规 的 拾 起 或 指 示 将 会 影 响 到 其 路 段 的 評 分 。

没 有 被 指 示 或 拾 起 的 失 物 将 不 会 获 得 任 何 分 数 。

分 数 在 每 一 路 段 上 的 分 布 应 反 映 该 路 段 的 长 度 与 难 度 , 每 个 路 段 都 以 分 数 及 等 级 作 评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停 止 追 踪 ( 在 同 一 地 点 徘 徊 而 不 用 鼻 子 工 作 ) , 裁 判 有 权 终 止 追 踪 部 份 , 即 使 犬 儿 仍 未 离 开 路 程 。

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乙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无绳隨行

10分

第二项目:

隨行中蹲坐

10分

第三项目:

隨跑中卧下後前來

10分

第四项目:

隨跑中站立後前來

10分

第五项目:

平地拾物

10分

第六项目:

跨栏拾物

15分

第七项目:

攀墙拾物

15分

第八项目:

前进

10分

第九项目:

卧下停留

10分

总分


 

100分


在 服 从 环 节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报 到 时 指 导 手 向 裁 判 报 上 自 己 和 赛 犬 的 名 字 及 参 赛 级 別 ( 如 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)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服 从 环 节 必 定 是 两 位 指 导 手 携 同 两 头 赛 犬 在 赛 场 上 同 时 进 行 , 在 场 刊 中 单 数 的 一 组 先 演 示 无 绳 隨 行 , 双 数 的 一 组 先 进 行 伏 下 停 留 。

裁 判 在 每 个 项 目 会 给 予 指 导 手 开 始 的 指 示 。 所 有 项 目 中 的 动 作 如 迴 转 、 停 步 、 变 速 等 , 都 不 需 裁 判 的 指 示 进 行 。

口 令 已 經 在 之 前 题 过 。 口 令 应 是 以 正 常 声 线 发 出 的 簡 短 命 令 , 包 含 一 個 单 字 ( 释 者 注 : 由 於 中 文 字 每 字 只 得 一 个 单 声 , 不 同 於 其 他 语 言 如 荷 兰 文 , 例 如 荷 兰 文 的 单 字 搜 索 口 令 ”Revier” 就 有 三 個 发 声 。 亦 有 一 些 口 令 如 前 进 ”Vooruit” 是 由 兩 个 单 字 ”Voor” 和 ”Uit” 组 成 。 因 此 中 国 指 導 手 如 希 望 采 用 中 文 口 令 理 应 能 够 使 用 如 「 搜 索 」 、 「 隨 行 」 、 「 前 进 」 等 的 簡 短 词 语 ) 。 口 令 可 由 任 何 语 言 发 出 。 同 一 口 令 必 需 用 於 同 一 个 动 作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然 不 作 出 项 目 中 的 指 定 动 作 , 这 项 目 将 会 被 作 废 而 没 有 评 分 。 在 前 來 的 动 作 中 , 指 导 手 可 以 用 犬 儿 的 名 字 代 替 ” 前 來 ” 的 口 令 , 但 如 果 指 导 手 同 时 将 犬 儿 的 名 字 与 任 何 口 令 连 结 使 用 , 这 会 被 当 作 双 重 口 令 而 扣 分 。

在 基 本 姿 势 中 犬 只 应 准 确 而 靠 近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的 左 腿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 每 一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及 结 束 ,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指 导 手 只 有 一 次 机 会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对 犬 儿 简 短 的 表 扬 只 允 许 在 每 个 项 目 结 速 後 的 基 本 姿 势 中 , 在 表 扬 过 後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摆 好 基 本 姿 势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中 , 在 表 扬 与 开 始 下 一 项 目 之 间 必 需 有 一 明 显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

每 个 项 目 都 是 以 基 本 姿 势 发 展 下 去 , 在 项 目 二 、 三 、 四 、 和 八 , 指 导 手 必 需 步 出 最 少 10 步 或 最 多 15 步 後 才 发 出 项 目 所 需 的 口 令 。 在 所 有 前 來 至 返 回 , 与 指 导 手 需 回 到 犬 儿 在 蹲 坐 或 卧 下 的 项 目 , 当 中 必 需 有 明 显 的 休 止 时 刻 ( 约 3 秒 种 ) 。 当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儿 身 边 时 , 他 / 她 可 以 从 犬 只 前 方 或 绕 到 其 後 方 步 近 。

正 确 的 隨 行 应 该 在 所 有 项 目 之 间 亦 清 晰 表 现 出 來 。 在 指 导 手 拿 起 哑 铃 时 犬 只必 需 跟 隨 在 旁 , 在 拾 物 项 目 中 指 导 手 严 禁 与 犬 儿 玩 耍 或 激 发 其 动 力 。

迴 转 是 左 迴 转 , 犬 只 可 以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右 侧 , 或 贴 著 左 侧 摆 回 來 , 但 犬 只 在 整 场 賽 事 当 中 必 需 保 持 同 一 回 转 方 式 。

在 返 回 动 作 时 指 导 手 可 以 选 择 犬 只 顺 时 针 绕 过 指 导 手 後 侧 , 或 选 择 左 摆 返 回 。

跳 栏 的 高 度 是 100 公 分 , 宽 度 150 公 分 。 板 墙 包 括 两 块 191 公 分 高 和 150 公 分 阔 的 木 板 , 两 板 在 顶 部 连 结 起 來 , 板 墙 离 地 的 垂 直 高 度 是 1 8 0 公 分 , 板 墙 的 两 边 必 需 包 有 防 滑 物 料 ( 如 人 造 草 皮 或 防 水 地 毯 ) , 三 条 防 滑 横 木 ( 约 24/48 毫 米 ) 应 固 定 在 板 场 的 上 半 部 。 所 有 参 赛 的 犬 只 必 需 跳 过 同 样 的 障 礙 。

在 拾 物 项 目 中 赛 制 只 允 许 木 造 哑 铃 , 赛 事 主 办 方 必 需 提 供 賽 制 指 定 的 哑 铃 ( 重量 : 在 平 地 – 2000 克 , 跳 栏 / 板 墙 – 650 克 ) 。 赛 事 主 办 方 所 提 供 的 哑 铃 必 需 采 用 於 所 有 参 赛 者 , 指 导 手 严 禁 在 拾 物 项 目 之 前 让 犬 只 咬 取 哑 铃 或 将 哑 铃 放 置 於 犬 只 口 中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忘 记 了 演 示 赛 事 其 中 项 目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补 充 演 示 该 项 目 ,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扣 分 。

1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: “ 隨 行 ”
口 令 只 允 许 在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时 , 及 在 变 换 隨 行 速 度 中 。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服 从 环 开 始 时 , 指 导 手 带 著 无 绳 隨 行 的 犬 儿 向 裁 判 报 到 , 在 指 导 手 站 定 向 裁 判 报 到 时 犬 儿 应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自 動 坐 好 。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儿 ”隨 行 ” , 犬 儿 专 注 地 、 愉 快 地 、 与 准 确 地 跟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隨 行 , 犬 只 的 肩 膊 必 需 对 正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。 在 人 犬 在 隨 行 的 同 时 场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出 两 下 口 径 6 毫 米 的 枪 声 , 每 枪 双 隔 5 秒 , 开 枪 的 地 点 应 距 离 犬 只 最 少 15 步 , 犬 儿 对 枪 声 必 需 没 有 任 何 反 应 。 指 导 手 必 需 向 前 直 行 50 步 , 然 後 迴 转 再 行 10-15 步 , 隨 即 指 导 手 必 需 演 示 快 速 与 慢 速 的 隨 行 ( 每 个 速 度 最 少 10 步 ) , 由 快 至 慢 的 变 速 必 需 直 接 , 中 间 不 应 有 渐 进 式 的 换 步 , 两 种 速 度 应 有 明 显 的 变 化 , 然 後 指 导 手 再 以 正 常 速 度 完 成 回 到 起 点 的 路 程 , 作 出 右 转 , 走 出 15-20 步 後 再 作 出 右 转 , 又 走 出 15-20 步 後 迴 转 , 迴 转 後 向 前 走 出 7-10 步 後 站 定 , 当 指 导 手 停 下 时 , 犬 只 必 需 自 动 快 速 准 确 地 坐 下 , 无 需 指 导 手 任 何 影 响 。 指 导 手 与 犬 只 继 续 向 前 走 出 数 步 , 然 後 左 转 , 行 向 由 四 个 人 组 成 的 流 动 群 众 , 在 人 群 中 , 指 导 手 必 需 与 犬 只 绕 过 两 个 人 , 一 个 左 绕 和 一 个 右 绕 , 指 导 手 必 需 在 人 群 中 停 留 一 下 , 裁 判 有 权 要 求 指 导 手 从 复 这 动 作 。 人 狗 组 合 最 後 离 开 群 众 回 到 起 点 , 然 後 以 基 本 姿 势 完 成 隨 行 项 目 。

丙.) 评 估 ( 有 效 於 所 有 速 度 ) : 超 前 、 离 指 导 手 太 开 、 隨 行 位 置 太 後 、 缓 慢 或 由迟 疑 的 蹲 坐 、 从 复 指 令 、 指 导 手 的 身 体 语 言 提 示 或 帮 助 、 在 任 行 速 度 中 和 拐 弯 时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及 不 愉 快 的 工 作 表 现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“ 隨 行 ” 和 “ 坐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坐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坐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前 行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蹲 坐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回 到 犬 只 的 右 侧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蹲 坐 、 蹲 坐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都 会 被 扣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卧 下 或 站 立 代 替 蹲 坐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3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, ” 來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前 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伏 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伏 下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使 用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, 犬 只 必 需 愉 快 地 、 快 速 地 、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缓 慢 的 卧 下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缓 慢 的 前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站 立 或 蹲 坐 代 替 卧 下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4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站 ” , ” 來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跑 中 的 犬 只 向 直 接 跑 出 , 跑 了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站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准 确 站 立 , 指 导 手 不 得 停 步 、 慢 速 、 或 向 犬 只 回 望 。 指 导 手 继 续 向 跑 出 30 步 , 然 後 停 下 并 立 即 转 身 面 向 站 立 中 的 犬 儿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使 用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或 犬 儿 名 字 把 它 召 回 , 犬 只 必 需 愉 快 地 、 快 速 地 、 和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。
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把 口 令 拉 长 、 站 立 中 焦 慮 和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站 立 後 偷 步 、 缓 慢 的 前 來 或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减 速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以 蹲 坐 或 卧 下 代 替 站 立 , 这 情 况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

5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, 指 导 手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2000 克 ) 抛 出 约 10 步 距 离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即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出 ,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得 下 够 远 , 或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, 如 果 犬 只 不 拾 回 哑 铃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判 予 0 分 。

6. ( 100 )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跳 ” 、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以 基 本 姿 势 面 向 跳 栏 , 距 离 约 5 步 , 指 导 手 从 基本 姿 势 中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到 跳 栏 的 另 一 边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跳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都 快 速 直 接 地 跨 过 跳 栏 ,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必 需 在 犬 只 跳 过 栏 时 发 出 , 犬 儿 跳 过 栏 後 直 接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再 次 跨 栏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和 跨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跨 回 和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犬 只 如 果 碰 到 跳 栏 最 高 刑 罚 是 每 次 扣 1 分 , 犬 只 如 果 践 踏 跳 栏 最 高 刑 罚 会 扣 2 分 。

跨 栏 拾 物 的 分 数 分 布 :

跨出

拾物

跨回

5分

5分

5分

当 以 上 三 个 动 作 中 ( 跨 出 - 拾 物 - 跨 回 ) 的 最 少 两 个 动 作 得 到 完 成 後 , 跨 栏 拾 物一 项 才 会 获 得 部 份 得 分 。

两次跨栏完美無瑕,拾物无犯错

15分

犬只拒绝跨出或跨回其中一个动作,拾物无犯错

10分

两次跨栏完美無瑕,犬只拒绝拾物

10分

如 果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出 後 , 哑 铃 滚 到 栏 边 一 侧 ( 过 左 、 过 右 、 离 跳 栏 太 近 ) 或 难 以 让 犬 儿 看 见 , 指 导 手 有 权 询 问 裁 判 给 予 准 许 让 其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或 裁 判 可 提 意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失 分 。 在 指 导 手 从 新 拾 起 哑 铃 准 备 再 次 抛 掷 时 , 犬 儿 应 该 保 持 蹲 坐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。

7. ( 180 )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攀 ” 、 ” 拾 取 ” , ” 放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以 基 本 姿 势 面 向 板 墙 , 距 离 约 5 步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中 把 哑 铃 ( 重 量 : 650 克 ) 抛 到 板 墙 的 另 一 边 , 犬 儿 必 需 安 静 自 然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左 侧 , 在 哑 铃 停 定 在 地 上 後 , 指 导 手 才 可 发 出 ” 跳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隨 都 快 速 直 接 地 攀 过 板 墙 , ” 拾 取 ” 的 口 令 必 需 在 犬 只 攀 过 板 墙 时 发 出 , 犬 儿 攀 过 板 墙 後 直 接 把 哑 铃 拾 起 , 然 後 快 速 直 接 地 再 次 攀 过 板 墙 跑 向 指 导 手 , 并 靠 近 指 导 手 准 確 地 坐 在 他 面 前 , 犬 只 必 需 把 哑 铃 平 稳 冷 静 地 咬 紧 , 直 至 指 导 手 停 顿 了 大 约 3 秒 後 用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把 哑 铃 安 稳 地 拿 回 右 手 中 , 指 导 手 的 右 臂 应 垂 直 地 放 在 身 体 右 侧 。 指 导 手 发 出 口 令 ” 靠 ” , 犬 只 必 需 快 速 与 准 確 地 返 回 指 导 手 左 侧 , 犬 儿 的 肩 膊 应 与 指 导 手 的 左 膝 对 正 , 指 导 手 在 整 个 项 目 中 严 禁 移 动 位 置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基 本 姿 势 、 缓 慢 的 跑 出 和 攀 出 , 不 正 确 的 拾 取 、 缓 慢 的 攀 回 和 前 來 、 把 哑 铃 丢 下 、 玩 弄 或 乱 咬 哑 铃 、 指 导 手 分 腿 而 立 、 不 正 确 地 坐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和 不 正 确 的 返 回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攀 墙 拾 物 的 分 数 分 布 :

攀出

拾物

攀回

5分

5分

5分

当 以 上 三 个 动 作 中 ( 攀 出 - 拾 物 - 攀 回 ) 的 最 少 两 个 动 作 得 到 完 成 後 , 攀 墙 拾 物一 项 才 会 获 得 部 份 得 分 。

两次攀墙完美無瑕,拾物无犯错

15分

犬只拒绝攀出或攀回其中一个动作,拾物无犯错

10分

两次攀墙完美無瑕,犬只拒绝拾物

10分

如 果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抛 出 後 , 哑 铃 滚 到 板 墙 边 一 侧 ( 过 左 、 过 右 、 离 板 墙 太 近 ) 或 难 以 让 犬 儿 看 见 , 指 导 手 有 权 询 问 裁 判 给 予 准 许 让 其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或 裁 判 可 提 意 指 导 手 将 哑 铃 再 次 抛 掷 , 在 这 情 况 下 不 会 失 分 。 在 指 导 手 从 新 拾 起 哑 铃 准 备 再 次 抛 掷 时 , 犬 儿 应 该 保 持 蹲 坐 。

如 果 指 导 手 虽 没 有 移 动 位 置 但 提 示 和 帮 助 犬 只 , 亦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指 导 手 在 项 目 完 成 之 前 移 动 位 置 , 平 地 拾 物 一 项 将 被 例 为 “faulty” ” 错 误 ” 。

8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前 进 ” 、 ” 卧 ” ,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从 基 本 姿 势 开 始 , 指 导 手 与 隨 行 中 的 犬 只 向 裁 判 指 示 的 方 向 前行 , 走 出 10-15 步 後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前 进 ” 的 口 令 并 站 定 , 同 时 提 手 向 前 指 出 ( 只 允 许 一 次 ) 然 後 停 下 來 。 犬 只 必 需 隨 即 向 前 有 目 标 地 以 高 速 直 线 疾 跑 最 少 30 步 距 离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立 即 卧 下 , 指 导 手 可 以 在 犬 儿 卧 下 後 才 将 之 前 伸 出 的 手 放 下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不 正 確 的 开 始 、 犬 只 超 前 、 犬 只 前 进 速 度 缓 慢 、 前 进 时 偏 侧 、 前 进 距 离 太 短 、 犬 只 卧 下 时 犹 豫 或 太 早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 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

9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卧 ” 和 ” 靠 “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另 一 犬 只 开 始 其 服 从 项 目 前 , 指 导 手 从 基 本 姿 势 在 裁 判 指 定的 地 点 以 ” 卧 ” 的 口 令 使 犬 只 ” 卧 下 ” , 指 导 手 不 能 给 犬 只 留 下 牵 引 帶 或 任 何 物 件 , 然 後 指 导 手 离 开 犬 儿 最 少 30 步 的 距 离 , 不 准 转 头 观 看 犬 儿 , 指 导 手 行 到 一 个 指 定 地 点 ( 帐 蓬 ) 後 隐 藏 身 体 。 犬 只 必 需 在 卧 下 地 点 保 持 平 静 , 指 导 手 严 禁 影 响 犬 只 行 为 , 同 时 另 一 犬 只 进 行 其 服 从 项 目 1-7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并 站 在 它 的 右 侧 , 在 站 定 了 大 约 3 秒 後 指 导 手 向 犬 儿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, 犬 儿 必 需 快 速 坐 起 回 到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指 导 手 引 导 或 暗 中 帮 助 犬 只 、 卧 下 中 焦 慮 或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时 站 起 或坐 起 來 , 一 律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坐 起 或 站 起 來 但 停 留 在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仍 然 会 给 予 此 项 目 一 部 份 分 数 , 如 果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五 项 目 前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超 过 3 米 , 本 项 将 得 到 0 分 。 如 在 另 一 赛 犬 完 成 第 五 项 目 後 , 犬 只 离 开 指 定 地 点 , 裁 判 会 给 予 本 项 部 份 分 数 。 如 果 在 指 导 手 步 向 犬 只 时 它 走 向 指 导 手 , 最 高 刑 罚 是 3 分 。

IPO3 护 卫 犬 三 级 丙 部 份

第一项目:

搜索靶手

10分


第二项目:

监察吠叫

10分


第三项目:

靶手逃跑截击

10分


第四项目:

监视中还击

20分


第五项目:

背後押送

5分


第六项目:

背後押送时迎击

15分


第七项目:

长距離攻擊

10分


第八项目:

监视中回击

20分


总分

 

100


在 赛 场 上 依 照 场 地 的 长 度 以 ” 之 字 形 ” 竖 立 了 六 个 帐 蓬 , 每 边 竖 立 三 个 ( 请 见 图 ) , 场 地 上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必 需 以 粉 笔 或 油 漆 定 位 , 让 指 导 手 、 裁 判 、 和 靶 手 清 晰 看 见 。

靶 手 必 需 穿 戴 防 抓 裤 、 手 靶 、 及 软 棍 。 手 靶 必 需 内 藏 硬 胆 , 靶 套 必 需 以 天 然 颜 色 的 麻 质 制 造 。 如 果 靶 手 在 监 视 项 目 中 需 要 提 防 犯 规 犬 只 , 靶 手 不 需 要 站 定 , 但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威 胁 或 侵 略 性 动 作 。 靶 手 必 需 以 手 靶 保 护 身 体 。 指 导 手 在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时 有 权 决 定 以 那 种 方 式 拿 下 靶 手 的 软 棍 。 ( 请 参 考 常 务 中 的 赛 事 靶 手 规 章 )

在 赛 事 中 主 办 方 可 以 在 所 有 级 別 中 都 雇 用 同 一 靶 手 , 但 当 在 同 一 等 级 中 的 参 赛 犬 只 超 过 五 头 时 , 主 办 方 必 需 雇 用 多 一 位 靶 手 。 所 有 同 一 等 级 中 的 参 赛 犬 只 必 需 以 一 样 的 靶 手 测 试 。

失 去 控 制 的 犬 只 , 即 是 咬 住 靶 手 不 放 或 需 要 指 导 手 出 手 将 犬 只 拉 开 才 会 放 口 ( 触 碰 犬 只 ) , 或 咬 住 靶 手 手 靶 以 外 的 身 体 部 位 , 必 需 被 取 消 资 格 , 在 这 情 况 下 没 有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的 等 级 。

所 有 在 护 卫 项 目 失 败 或 被 驱 逐 逃 跑 的 犬 只 会 立 即 被 终 止 护 卫 部 份 , 这 些 犬 只不 能 获 得 护 卫 部 份 的 评 分 , 但 必 需 得 到 TSB 勇 悍 度 评 估 的 等 级 。

“ 放 ” 的 口 令 可 以 在 所 有 护 卫 项 目 中 用 一 次 , 释 放 的 评 估 及 扣 分 系 统 请 参 考 以 下 表 格 :

缓 慢 释 放

第 一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隨 即 释 放

第 一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缓 慢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隨 即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, 犬 只 缓 慢 释 放

第 二 次 附加 口 令 後 仍 不 释 放

扣0.5-3.0分

扣3.0分

扣3.5-6.0分

扣6.0分

扣6.5-9.0分

取消资格

1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搜 索 ” 和 ” 來 ” ( “ 來 ” 的 指 令 可 以 连 结 犬 儿 的 名 字 一 起 使 用 )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靶 手 躲 藏 在 最 後 一 个 帐 蓬 之 中 , 在 犬 只 视 钱 以 外 。 犬 只 必 需 搜 索 六 个 帐 蓬 。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从 基 本 姿 势 站 着 面 向 第 一 帐 蓬, 举 手 望 向 裁 判 表 示 做 好 开 赛 准 备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丙 部 份 正 式 开 始 。 指 导 手 下 令 ” 搜 索 ” 并 同 时 用 手 ( 左 或 右 ) 指 向 第 三 帐 蓬 , 犬 只 迅 速 离 开 指 导 手 有 目 的 地 跑 向 指 定 帐 蓬 , 并 紧 贴 及 专 注 地 环 绕 帐 蓬 。 当 犬 只 搜 过 帐 蓬 後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來 ” 的 口 令 , 然 後 在 犬 只 仍 在 跑 向 指 导 手 时 发 出 ” 搜 索 ” 口 令 指 示 它 搜 索 下 一 帐 蓬 。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在 赛 场 上 的 假 想 中 线 前 进 , 指 导 手 在 搜 索 靶 手 项 目 时 不 准 离 开 中 线 , 犬 只 在 每 次 搜 索 时 必 需 在 指 导 手 跟 前 跑 过 。 当 犬 只 跑 到 靶 手 帐 蓬 时 指 导 手 需 要 站 定 , 这 时 候 指 导 手 不 能 再 发 出 任 何 口 令 。

丙.) 评 估 : 操 控 上 的 失 误 、 缓 慢 及 无 目 标 的 搜 索 、 环 绕 帐 蓬 拐 弯 太 宽 或 缺 乏 专 注 力 , 均 会 被 扣 分 。

2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來 ” 和 ” 靠 “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犬 只 必 需 活 跃 和 专 注 地 向 靶 手 对 抗 并 不 停 吠 叫 。 犬 只 严 禁 跳高 、 触 碰 、 及 咬 噬 靶 手 , 当 犬 只 吠 了 约 20 秒 後 ,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來 到 离 帐 蓬 约 5 步 的 指 定 地 点 站 定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只 从 帐 蓬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。

丙.) 评 估 : 吠 叫 和 监 察 中 的 失 误 , 犬 只 受 到 裁 判 或 步 近 中 的 指 导 手 影 响 分 神 ,都 会 被 扣 分 。 连 续 不 断 的 吠 叫 可 获 5 分 , 弱 势 的 吠 叫 会 被 扣 除 2 分 , 如 果 犬 只 不 吠 叫 但 活 跃 专 注 , 和 严 密 地 监 察 靶 手 , 这 样 会 被 扣 除 5 分 。 犬 只 如 果 搔 擾 靶 手 , 例 如 撞 击 、 跳 起 等 , 将 被 扣 2 分 , 犬 只 对 靶 手 的 过 份 咬 噬 最 高 刑 罚 是 扣 除 9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裁 判 指 示 指 导 手 从 中 线 走 到 帐 蓬 前 离 开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以 再 次 下 令 犬 只 搜 索 靶 手 帐 蓬 , 如 果 这 次 犬 只 逗 留 在 靶 手 处 , 护 卫 部 份 仍 可 继 续 进 行 , 但 监 察 吠 叫 一 项 会 被 判 为 “insufficient” ” 不 合 格 ” , 如 果 犬 只 不 愿 合 作 或 再 次 离 开 靶 手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指 导 手 步 近 帐 蓬 时 自 动 返 回 他 / 她 身 旁 , 或 犬 只 在 指 导 手 下 令 返 回 前 回 到 指 导 手 身 边 , 监 察 吠 叫 一 项 将 被 判 不 合 格 但 会 得 到 部 份 分 数 。

3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卧 ” 和 ” 放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下 令 靶 手 步 出 帐 蓬 。 靶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走 到 指 定 位 置 预 备 逃 跑 ,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带 犬 隨 行 到 指 定 地 点 , 并 命 令 犬 只 卧 下 准 备 截 击 。 犬 只 和 靶 手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5 步 。 指 导 手 离 开 正 在 卧 下 监 视 靶 手 的 犬 只 , 步 入 帐 蓬 中 , 但 仍 然 观 看 着 犬 儿 、 裁 判 、 和 靶 手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靶 手 逃 跑 , 犬 只 必 需 立 即 自 动 以 飞 扑 咬 噬 方 式 亳 不 犹 豫 地 阻 止 靶 手 逃 跑 , 犬 只 只 能 咬 噬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,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

丙.) 评 估 : 截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进 攻 缺 乏 力 量 、 阻 止 靶 手 逃 走 时 不 够 效 率 、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 如 果 犬 只 保 持 卧 下 或 蹲 坐 , 或 在 靶 手 跑 出 20 步 之 後 仍 然 未 能 将 其 咬 捕 , 护 卫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4.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放 ” 和 ” 靠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犬 只 放 口 後 约 5 秒 , 裁 判 示 意 靶 手 向 犬 只 还 击 。 犬 只 必 需 立 即 自 动 咬 噬 靶 手 保 护 自 己 , 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靶 手 立 即 向 其 压 迫 , 并 打 击 两 棍 , 软 棍 应 打 击 在 犬 只 肩 膊 的 肩 胛 位 置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靶 手 保 留 软 棍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5. 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押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押 送 的 路 线 由 裁 判 决 定 。 紧 接 著 前 一 项 目 , 指 导 手 命 令 靶 手 後 退 转 身 , 准 备 押 送 约 30 步 距 离 。 指 导 手 令 犬 只 於 左 侧 隨 行 , 跟 着 靶 手 背 後 约 5 步 前 进 , 犬 只 必 需 专 心 注 视 靶 手 , 指 导 手 与 靶 手 之 间 的 距 离 在 整 个 背 後 押 送 全 程 必 需 保 持 5 步 。

丙.) 评 估 : 犬 只 对 靶 手 缺 乏 专 注 力 、 隨 行 位 置 不 准 确 、 背 後 押 送 距 离 不 正 确 ,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6. 15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放 ” , ” 靠 ” , 和 ” 送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在 背 後 押 送 中 转 身 向 犬 只 迎 击 , 在 无 指 令及 亳 不 犹 豫 下 , 犬 只 必 需 以 爆 炸 性 的 咬 噬 向 靶 手 反 击 , 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站 定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停 止 攻 势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直 接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指 导 手 把 靶 手 的 软 棍 拿 下 。

指 导 手 令 犬 儿 隨 行 至 靶 手 右 侧 , 使 犬 儿 位 於 靶 手 和 指 导 手 之 间 , 然 後 发 出 ” 送 ” 的 口 令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约 20 步 到 裁 判 跟 前 , 在 侧 旁 押 送 时 犬 只 必 需 专 注 看 紧 靶 手 , 犬 只 不 能 搔 擾 、 跳 上 、 或 咬 噬 靶 手 。 大 家 來 到 裁 判 跟 前 後 , 指 导 手 将 软 棍 遞 交 裁 判 并 报 告 护 卫 部 份 前 半 节 完 成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7. 1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隨 行 ” , ” 攻 击 ” , 和 ” 放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步 至 赛 场 上 的 中 线 指 定 位 置 , 与 第 一 帐 蓬 平 行 ,指 导 手 可 以 拿 着 犬 只 的 颈 环 但 禁 止 剌 激 犬 只 。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, 靶 手 从 第 六 帐 蓬 跑 出 至 赛 场 中 线 , 并 向 指 导 手 及 犬 只 挑 战 及 用 软 棍 作 出 正 面 攻 击 , 靶 手 不 断 向 前 冲 , 而 且 大 声 叫 喊 并 作 出 强 烈 的 威 胁 动 作 。 当 靶 手 跑 到 大 约 离 指 导 手 与 赛 犬 约 60 步 距 离 时 , 裁 判 指 示 指 导 手 命 令 犬 只 ” 攻 击 ” 并 将 其 放 出 。 犬 只 立 即 亳 不 犹 豫 地 向 靶 手 疾 奔 , 以 爆 炸 性 的 咬 捕 停 止 靶 手 进 攻 。

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指 导 手 必 需 站 定 。 在 裁 判 指示 下 , 靶 手 停 止 攻 势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直 接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指 导 手 把 靶 手 的 软 棍 拿 下 。

指 导 手 令 犬 儿 隨 行 至 靶 手 右 侧 , 使 犬 儿 位 於 靶 手 和 指 导 手 之 间 , 然 後 发 出 ”送 ” 的 口 令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约 2 0 步 到 裁 判 跟 前 , 在 侧 旁 押 送 时 犬 只 必 需 专 注 看 紧 靶 手 , 犬 只 不 能 搔 擾 、 跳 上 、 或 咬 噬 靶 手 。 大 家 來 到 裁 判 跟 前 後 , 指 导 手 将 软 棍 遞 交 裁 判 并 报 告 护 卫 部 份 完 成 。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将 犬 儿 用 牵 引 带 扣 好 。

丙.) 评 估 : 攻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8. 20
甲.) 建 议 口 令 ” 放 ” , ” 靠 ” , 和 ” 送 ”

乙.) 项 目 叙 述 : 在 犬 只 放 口 後 约 5 秒 , 裁 判 示 意 靶 手 向 犬 只 还 击 。 犬 只 必 需 立即 自 动 咬 噬 靶 手 保 护 自 己 , 犬 只 只 能 咬 捕 靶 手 的 手 靶 。 当 犬 只 咬 稳 手 靶 後 , 靶 手 立 即 向 其 压 迫 , 并 打 击 两 棍 , 软 棍 应 打 击 在 犬 只 肩 膊 的 肩 胛 位 置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靶 手 站 定 身 子 。 当 靶 手 停 定 後 犬 只 应 立 即 释 放 , 指 导 手 亦 可 同 时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。 指 导 手 在 发 出 ” 放 ” 的 口 令 时 必 需 冷 静 站 着 , 严 禁 以 任 何 身 体 语 言 影 响 犬 只 , 在 犬 只 释 放 靶 手 後 必 需 紧 密 专 注 地 将 他 监 视 。 如 果 犬 只 在 第 一 口 令 後 并 未 释 放 靶 手 , 指 导 手 可 在 裁 判 的 指 示 下 再 发 出 两 次 附 加 的 ” 放 ” 口 令 , 如 果 犬 只 在 三 次 口 令 後 仍 拒 绝 放 口 , 人 犬 队 伍 会 被 立 即 取 消 资 格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以 正 常 速 度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靶 手 保 留 软 棍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 在 裁 判 指 示 下 , 指 导 手 直 接 步 向 犬 只 身 旁 , 指 导 手 发 出 ” 靠 ” 的 口 令 使 其 返 回 基 本 姿 势 , 指 导 手 把 靶 手 的 软 棍 拿 下 。

指 导 手 令 犬 儿 隨 行 至 靶 手 右 侧 , 使 犬 儿 位 於 靶 手 和 指 导 手 之 间 , 然 後 发 出 ” 送 ” 的 口 令 侧 旁 押 送 靶 手 约 20 步 到 裁 判 跟 前 , 在 侧 旁 押 送 时 犬 只 必 需 专 注 看 紧 靶 手 , 犬 只 不 能 搔 擾 、 跳 上 、 或 咬 噬 靶 手 。 大 家 來 到 裁 判 跟 前 後 , 指 导 手 将 软 棍 遞 交 裁 判 并 报 告 护 卫 部 份 完 成 。 裁 判 会 指 示 指 导 手 将 犬 儿 用 牵 引 带 扣 好 。

丙.) 评 估 : 反 击 动 作 欠 缺 爆 炸 力 、 咬 咀 不 夠 深 入 和 稳 定 , 放 口 後 监 视 不 夠 专 注 和 紧 密 , 都 会 被 扣 分 。

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轻 微 不 专 注 , 或 轻 微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一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在 监 视 靶 手 时 表 現 非 常 不 专 注 , 或 不 断 搔 擾 靶 手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两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不 监 视 靶 手 但 留 在 他 那 处 , 这 项 目 将 被 降 三 等 级 。 如 果 犬 儿 离 开 靶 手 或 指 导 手 发 出 指 令 使 犬 只 跟 靶 手 逗 留 , 丙 部 份 将 被 立 即 终 止 。

 

CZ血统查询
证书编号 英文名字
芯片号 耳号
XP系谱查询
芯片号 耳号
犬名 证书编号
CAT血统查询
证书编号 英文名字
芯片号 耳号
赛宠会©版权所有不得转载  ICP备案号:粤ICP备17132455号
赛宠(深圳)服务有限公司维护  数据库网址shuju.saichonghui.org  微信公众号:saichonghui
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洋仔东六巷二号  投稿与合作邮箱:87919520@qq.com
扫码关注CPC
后台管理
会员登录